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服务地区主要在河北承德。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
公司则辩称,已为张XX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为张XX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对考勤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
仲裁委最终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仅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2023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额计算为3X205.5元。
同样是李岩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被告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王XX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王XX则辩称,劳动仲裁委裁决正确,自己接受原告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谭XX系原告经营者,王XX经谭XX招聘,工作受其管理,按月领取工资。车辆虽登记在谭XX个人名下,但用于原告经营业务。
法院认为,原告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系职务行为。王XX与原告存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从属性,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基金支付,但要注意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的差距。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相关性。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工作服、聊天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确认等法律问题上,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遇到问题不要慌张,积极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李岩律师执业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他会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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