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倍数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8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889人
专家导读 《森林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倍数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平时大家在当地都有见到过林业局的这一国家行政单位吧,林业局其实就是要对当地的林业生产和生态资源环境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监督。针对我国林业作出的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林业局就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而且通常对当事人的罚款是按照一定的倍数进行的。接下来律图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林业行政处罚倍数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林业行政处罚倍数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违反何项规定: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处罚依据

(1)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标准: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标准: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裁量标准: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在0.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15立方米至0.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至15株以下的: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3立方米至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5株至20株以下的: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4)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5立方米至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至50株以下的: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立方米至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至100株以下的: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

(5)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2立方米至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至150株以下的: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反我国森林法的不同情况处罚的倍数也有所差异。有的可能就会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按照三倍或者五倍进行罚款,而有些情况严重的罚款的数额甚至达到了十倍,如果盗伐我国的一些珍稀植物可就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林业行政处罚倍数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1****75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1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0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5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8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5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8****06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1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8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3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7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诈骗判定数额大小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诈骗判定数额大小的参考依据是什么,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兄弟两个要合作做一番事业,现在需要租用林地来用,请帮忙提供山林租赁合同作为参考
[律师回复]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 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林权证编号
  宗地号
  林地小地名
  小班
  (内业号)
  林权证登记
  面积(亩)
  实际租赁
  面积(亩)
  面积合计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 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
(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件 页共 条,附件 件共 页。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有一片林地去查看了以后,打算承包下来,双方已经谈好了,要签订合同,需要问问,这个林地承包合同书的范本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下称甲方) 承包方: (下称乙方)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集体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将权属甲方的山林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耕种和经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地名界址及面积:(具体以1:10000地形图勾汇为准)
1、地点或地名:
2、界址: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3、面积亩。
二、即从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时限:
1、承包价格: 元/年.亩,每年共 元。
2、付款时限:乙方在每年12月底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承包款。
四、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且可以由乙方亲属继承本合同乙方权责利。
五、乙方若未按时按额缴交承包款,甲方应处罚乙方应交款的3%滞纳金。若乙方超过三年拒交承包款,视为乙方违反合同,甲方将收回乙方的承包地。
六、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七、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林地承包合同书的范本请参考以上内容。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5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损害赔偿
自己现在在学着拟合同,因为自己以后是要用到的,请帮忙提供用户数据保密协议范本作为参考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公司客户资料保密协议如下:
  
1.商业保密
  甲方所有客户的资料(含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及报价(含各种交易合同等)等任何信息;
  甲方的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其他:详见附件。
  
2.保密承诺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上述商业资料。(经公司同意的除外)
  乙方承诺在职期间,均不得将客户资料以任何方式供他人使用。更不得在外私自炒单。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的任何时候,均不得与公司任何客户发生任何交易往来。
  乙方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在自营或与他人联营或挂名经营中使用甲方任何客户资料。即便该客户主动找到乙方,乙方承诺仍应避嫌。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足额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泄露或自用上述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同情手软。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日期:
以上是一份用户数据保密协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各项赔偿项目的参考依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森林失火上诉状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1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马某201年7月22日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关于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一般是按照房价的1%来计算的,如果还要通过中介机构帮忙贷款的话,贷款费的收费标准是贷款额度的2%,还有担保费,贷款服务费等各种各样的费用,综合计算下来的话没有什么特别固定的答案。中介费可能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林业行政处罚倍数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