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办理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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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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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见》第二条第1、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理解该项规定,主要注意四点:第一,该项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是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为前提。

醉驾办理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强了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关于醉酒那是列入刑事处罚当中可以看出来。确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醉酒驾驶带来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需要严厉打击,那么很多人想了解醉驾办理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研究,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据此,《意见》第一条对“醉酒”、“道路”、“机动车”作了界定。

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

《意见》第二条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并设置了一项兜底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理解该项规定,主要注意四点:第一,该项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是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为前提。第二,实践中,醉驾者并不一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可能对方的过错更为严重,故该项规定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因其性质恶劣,即使只负次要责任,也应从重处罚。第三,该项并未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程度和人数,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主要考虑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于醉驾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均应从重处罚。如以人员受伤程度或者财产损失数额作为是否从重处罚的标准,难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且规定过细会导致缺乏灵活性,难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例如,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轻微伤的并不一定小于致一人轻伤的严重程度;又如,发生相同程度的车辆碰撞,因对方车辆价值不同,产生的维修费用可能相差悬殊。故该项规定未以交通事故的具体后果作为划分是否从重处罚的标准。但实践中,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危害程度,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第四,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仅致本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系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不应因此对其从重处罚。只有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才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这里小编必须要告诉大家,醉酒驾驶的话,它是有一定的判断标准的,并不是说所有的喝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属于醉酒驾驶行为。其次就是我国关于醉驾和其他的犯罪是有着明显的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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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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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轻伤害案件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司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以及省委政法委“三位一体”大调解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轻伤害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三条 轻伤害案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取证、卷宗保存等,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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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立案标准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二、量刑标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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