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除劳动关系能申请失业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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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怎样解除劳动关系能申请失业金?

我国的社会竞争激烈,几乎每天都有人失业,由于在失业之后就失去了经济来源,故而我国立法机关为了使得此部分职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规定对于那些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怎样解除劳动关系能申请失业金?

一、怎样解除劳动关系能申请失业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哪些情况下失业人员必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是获得其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后,自然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应征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此相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因此,失业人员入伍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人员移居国外

移居境外公民移居境外,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如果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从技术上讲,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难以继续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所处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扩大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尽可能地降低失业率,是政府的责任。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求职要求”这一条件。有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人员死亡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贴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失业人员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和抚恤金,以及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若不是由于自己的意愿,导致失业的,就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希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提出请求时,还需要提交能证明自己满足条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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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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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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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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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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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
1.等于或高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
2.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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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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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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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需要具体分析劳动者有什么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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