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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初被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直接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面对这一不利判决,被告人陷入绝望。此时,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李学清律师介入此案。李学清从事刑事实务工作三十余年,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600多起,经验丰富。
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公诉机关虽变更起诉罪名为侮辱罪,但重审法院未组织控辩双方就新罪名进行辩论,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再次陷入困境,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程序性辩护扭转乾坤
李学清律师深知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三点。一是死守“程序底线”,强调在罪名可能变更时,当事人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辩论机会。二是精准引用司法解释,紧扣《刑诉法解释》第295条,指出法院拟变更罪名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三是以程序促实体公正,即便案件有道德或舆论压力,也绝不放弃程序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变更罪名时未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甚至无罪的关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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