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张XX是一名在工地干活的工人,被告分别是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事情的起因是,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的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然而,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却互相推诿,张XX只好将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是被案外人高X安排在工地带班,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由别人决定,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他和刘X协商了工资,且在刘X安排下工作。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不应承担责任,自然人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欢律师的理由。因为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中国XX集团未明确提及具体主张,但从法院认定来看,其分包行为符合规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况,所以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张XX未在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工程范围内工作,所以对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四:新余X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新余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张XX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因为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进行施工,所以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原告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他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地等场所工作时,一定要和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工伤,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关键。对于建筑企业,在工程分包时,要确保分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因违法分包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受伤工人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不合理诉求。刘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成功抗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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