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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王某本以为达成调解后能顺利拿回欠款,然而被执行公司和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债权人的权益似乎难以实现。
抽丝剥茧查真相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仔细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是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何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在处理这种复杂案件时,展现出了敏锐的洞察力。
法律依据促破局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律师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完整论证获胜诉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成功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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