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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性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却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李学清律师,从事刑事实务工作三十余年,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时,能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为当事人争取公正。
精准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院拟变更罪名的,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李学清律师紧扣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原审法院在变更罪名时未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直击程序硬伤。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体现了他深厚的法学素养。
坚守程序正义底线
现代刑事诉讼的铁律是未经辩论不得定罪。在本案中,当罪名可能变更时,李学清律师团队死守“程序底线”,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辩论机会。即使案件存在道德或舆论压力,也绝不放弃程序权利,以程序正义为实体公正奠定基础。
以程序促实体公正
本案虽未涉及复杂实体问题,但通过程序性辩护,促使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程序错误,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审理的机会。这体现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的法治理念,也彰显了李学清律师团队以程序促实体公正的办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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