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的一位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战绩斐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他是如何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
有这样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该决定。
还有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某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某获利4000元。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某,确认其为从犯、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劝导万某认罪认罚。随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另外一起熊某偷越国境案件。熊某与多人以获取境外居留记录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于2018年两次在广西东兴附近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某主动投案,后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明确熊某偷越国境的目的,指出其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以非法就业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有显著区别。全面梳理熊某的从宽情节,如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涉案时间已过多年且期间未再实施同类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该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全面阅卷、调取相关材料等方式,精准地梳理出案件的关键证据,为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时机把握上,无论是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及时介入,抓住关键时机提交专业意见,影响司法机关的决策。在法律适用突破上,他善于厘清刑民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将个案事实与刑事政策相结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件,法院会严格审查主观故意,避免将民事纠纷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会综合考虑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决。对于偷越国境案件,会根据行为动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结合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当普通人面临刑事指控的法律困惑时,这位从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千件的律师,凭借其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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