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接受风险代理,先办事后收费,还能承接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在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擅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个领域。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泽宇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李泽宇律师继续为孙XX辩护。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1.保险告知义务很重要: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要是没做到,免责条款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咱们买保险时,要留意是否收到了完整的条款,保险公司有没有解释清楚免责内容。
2.证据保留不能忘: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注意保留好各种票据和证明材料,像医疗费票据、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这些都是主张赔偿的关键证据。
3.责任划分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要及时关注责任划分情况,对结果有异议要及时提出复核申请。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了解法律知识、保留好证据非常重要。遇到问题不要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地址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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