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XX公司、XX公司与宾馆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一审重审判决将赵XX支付的XXX.4元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工程款,仅判决宾馆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63813.6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这一结果让XX公司、XX公司陷入不利局面,此时,庞石磊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展开维权之路。
精准梳理,明确焦点
庞石磊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接受委托后,他带领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深入研究历次审理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明确了核心争议焦点,即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有力举证,反驳抗辩
二审庭审中,庞石磊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多组证据。针对宾馆公司辩称赵XX支付的款项为代付款,庞律师强调生效判决已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宾馆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突破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投资款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宾馆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异议,庞律师仔细核对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准备充分的反驳证据和理由。
二审纠错,逆转战局
二审法院采纳了庞石磊律师的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定赵XX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不应作为工程款抵扣;部分采纳庞律师关于工程造价的观点,调整了轻质隔墙板价格,采信新排风系统造价及水电安装部分造价;支持庞律师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撤销一审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判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宾馆公司向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3元及相应利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百余万工程款,实现了逆境翻盘。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