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包括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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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类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包括什么行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生时代,有些学校和老师的管理相当严格,对于手机、电子产品等物品,如果有违反规定或者影响上课的行为,都会给予没收的处罚。肯定很多人就对这样的行为抱有不满,那么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包括这些情况吗?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这类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看了以上关于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里面所包含的一些行为,相信大家对这方面也有了自己的认识。学校和老师的非常密切,在教育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类似的财产侵权的行为,那么学校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最后,我们还是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的要求需要履行,同时任何老师的错误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去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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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有权利翻学生书包吗?
教师未经许可私自搜查学生书包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财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只能暂时保管或转交没收物品,无权擅自没收。违反规定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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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校园暴力侵害包括哪些罪名
[律师回复] 对于校园暴力侵害包括哪些罪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校园暴力侵害有什么罪名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可构成本罪。
⑥罪和奸淫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罪相同的;其客体是身心健康权;无论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① 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② 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造成中度怎么处罚
1、感化教育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意见》强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发生。
4、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专项治理校园暴力的亮点:
1、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2、建立及时报案机制
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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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打学生犯法吗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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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学校买的保险学校说不包括学校外面的意外合理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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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涉及到财产损害的可分为两类:财产罚和行为罚损害赔偿。财产罚是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的惩戒制裁,如罚款、没收等,由此造成的财产权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罚所针对的是行为能力的惩戒,但其会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财产,如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虽未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作出,但它却剥夺了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能力,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即应负行政赔偿责任。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两类。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到公民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定规则条件和程序实施。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依法缴纳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征收义务外,不再负担任何缴纳义务,即不得随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征收权。实践中的所谓“三滥”即属于此类。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此项概括式规定,凡涉及到有关财产权损害的,只要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均可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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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打学生怎么办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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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实际中,我国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四级四个标准。不同地区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服务要按当地物价局的要求来收取。四级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依次大概为:
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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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犯财产罪构成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侵犯财产的犯罪,通称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侵犯财产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已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
2.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毕竟侵犯财产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是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才能引起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发生。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通常是各种各样具体的财物,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又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能源、票证等等。
4.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类型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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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打学生犯法吗
学校老师是不能随意责打学生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等多部法律当中,对老师打学生是作出了规定的,要是老师打学生的话,那么该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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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专利侵权包括哪些行为,包括什么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侵权包括哪些行为,包括什么侵权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有哪些行为,包括什么侵权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主要以权力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同时可以参照附图及说明书的内容;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主要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相同侵权的判定
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可判为相同侵权。
2、等同侵权的判定
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时,需要进行是否等同侵权的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中的有关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等价或等同。其主要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等价替换。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价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完成相同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构成侵权。
(2)省略权利要求中的个别技术特征。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时,就要进一步分析该被省略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省略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省略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增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第三者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在原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无足轻重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全部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侵权。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以其保护范围为准。
4、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未经实质审查就授权的,因此在判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时,必须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同一发明创造被重复授权
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可能发生多个专利权人拥有一项申请内容相同的专利权的情况,即所谓重复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当多个拥有相同内容专利权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首先根据专利法的先申请原则,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解决重复授权问题,然后再恢复侵权诉讼。
(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
由于实用新型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有可能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方应当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了上述的七种行为,同时在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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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打学生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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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财产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呢?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私立学校上学,交的学费包括住宿费及生活费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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