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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的一天,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法庭内,气氛严肃。被告人邹某站在被告席上,神色紧张,而他的辩护人江颖静律师则沉稳地站在一旁,准备为他进行辩护。
案件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邹某明知他人违法犯罪,在其上家提供费用后,从山东烟台前往湖北武汉,提供名下银行卡及密码,协助接收、转移违法资金114万余元,其中49万余元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资金。2023年2月6日邹某投案,后脱逃,2025年1月12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量刑。
江颖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500余件。她作为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邹某进行辩护。江律师提出,邹某系初犯、偶犯,从犯,虽投案后脱逃不能认定自首,但归案后供述稳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3.5万元,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但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虽不认定自首,但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退出的3.5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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