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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开局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轻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轻工公司支付多项费用。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起诉。一审判决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此时轻工公司面临较大经济赔偿压力。
独特辩护
代理此案的王俊杰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就职于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领域。二审中,王俊杰律师提出,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双方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且黄X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主张的加班费总和,黄X也未能证明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
逆转胜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1540元执行,而非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同时认可提成工资已包含加班对价,驳回了黄X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求,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虽品质扣款因证据问题未被支持,社保承诺无效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此次逆转仍为企业规避了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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