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被侵权报警找谁?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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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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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要面对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另一方面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公安机关也在网络上设置了方便群众举报的网点,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与公安交流。
虚拟财产被侵权报警找谁?

当今社会网络发展迅速,也随之出现了各种虚拟产品,比如网络游戏,社交工具,各种网络软件等。像有的人就很痴迷网络游戏,也会在里面进行充值,他们的游戏账号慢慢通过累积也会变得值钱起来。这些在网络上具有价值的东西也可以叫做虚拟财产。但如果虚拟财产被盗取,被诈骗。当我们的虚拟财产被侵权报警找谁呢?就让小编来打折大家一起来了解。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相关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明确这些问题对维护网络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相应立法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以近几年我国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为背景,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分析,期望通过我们的研究能够为相关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依据。

一、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对我国2003-2008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随着我国网络的迅速普及,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涉及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另外,在行为的方式、所涉及的范围等方面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分析这几年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可以发现,目前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数量上看,以盗窃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数量最多

由于虚拟财产可以给玩家带来极大的利益,所以,随着网络游戏业的迅猛发展,与此相伴而生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目前在实践中表现最突出的是:

(1)以各种手段盗取他人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侵权现象越来越突出

据瑞星公司及网游网公布的“网络游戏安全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目前,61%的游戏玩家的虚拟物品与装备经常被盗,而13%的游戏玩家会使用盗号工具,39%游戏玩家使用盗号工具与黑客工具盗取别人的资料;超过22%的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及黑客工具。

(2)因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

从2003年到2008年,每年都会出现多起因虚拟财产被盗所引发的纠纷。如2003年,李宏晨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2004年“成都两名大学生3小时盗走上万网络账号被判刑案” ;2005年安徽法院审结的首例虚拟财产纠纷,玩家告赢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讨回虚拟财产极品装备案;2006年底,深圳市公安局破获的一个利用木马病毒的手段,非法盗取数百万个QQ号码和网络游戏账号、道具,并在网络上销赃获利70多万元的“中国最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 ;以及2007年3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做出的“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案” 等……都是因网络游戏装备、账号、道具、或QQ号码等虚拟财产被盗引起。在所有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中,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有最大的比例。

2、从方式上看,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呈多样化的趋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在不断变化:除了常见的利用技术手段“盗窃”以外,这几年还出现了以下几种典型的方式:

(1)诈骗

为谋取不当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建立网站、网页,或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广告,以所谓“超低价”出售游戏装备、Q币、游戏币、点数卡等,利用游戏玩家对游戏的爱好诱惑其上当受骗,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如南昌市一对父子联手用虚假身份注册多个网站,并在雅虎、百度等著名网站上做广告,以提供游戏代练或者低价出售游戏币为名,大肆行骗全国29个省市、1000多名网友的财物,涉案金额高达60余万元。此案于2007年5月被江西省警方侦破,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2)抢劫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该行为一般是指对他人有形财物的抢劫。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的案件

(3)因使用“外挂”而导致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

“外挂”作为程序软件,是一种网络游戏中使用的“作弊器”,它可以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使玩家在游戏时获得更多、更高级的虚拟物品。外挂的危害在于:作为一种游戏的附加程序,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和游戏规则的公平,侵害了其他用户对游戏的正常使用。从法律角度分析,制作、使用外挂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也违反了用户与开发商(运营商)的服务协议。实践中,不同的国家对“外挂”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如韩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使用外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有专门的网络警察负责处理;欧美则通过信用制度解决:注册游戏时需要用信用卡账号,如果使用外挂其信用卡号将被记录,并导致无法再注册任何网络游戏。目前我国对外挂主要是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解除合同,即采用封号、冻结等方式打击外挂。

从现实情况分析,使用外挂并不会直接侵犯他人的虚拟财产,但由于它的使用可以使玩家获得更多的虚拟物品,所以往往也会与一定的虚拟财产纠纷产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性主要表现为:因涉嫌使用外挂,网络公司在采取封号、冻结网民的虚拟财产时,如果措施不当,证据不足,极易引起纠纷。

(4)复制行为

3、从客体角度分析,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人们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也存在着争议,有广义和狭义说。从实践的情况看,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可交换性等特征的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因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也从最初的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等,发展为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如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QQ号码等。如在2007年初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腾讯公司诉王某以及淘宝网的 “QQ盗号事件”,该纠纷的焦点就集中于目前网络上流行的QQ号码。原告提出淘宝网卖家王某销售QQ号码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目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另外,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迅速发展,与此相关的因虚拟货币所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2007年3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对两名Q币大盗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和10年有期徒刑,成为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货币被重判的案件。

4、从主体角度看,当事人就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不断增加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发生以后,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诉讼当事人特别关心的问题。从实践的情况看,围绕虚拟财产丢失、被盗等纠纷,一般当事人都通过要求对方承担财产责任,如返还、恢复虚拟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实现;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围绕虚拟财产纠纷,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不断扩充的趋势:

(1)诉讼请求已不仅仅局限于财产责任,同时也涉及到了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上海一玩家对游戏提供商删除其武器装备的诉讼中,即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害,扩充到精神损害的层面。如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原告李某在一审法院判定网络公司对李先生的虚拟财产予以恢复情况下,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提出了上诉;

(3)当事人所提出的侵权种类,不仅仅涉及财产权,也扩充到人身权领域,如吉林省立案的第一起因网络游戏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联众公司“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将其账号积分清零的做法侵害了其名誉权,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是网络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同时,这些问题的出现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实际做法的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立法上,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范围、性质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存在着模糊的区域;在司法方面,由于法律的缺位和人们认识的不同,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时,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

(1)是否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由于立法的缺位以及认识的模糊,针对因虚拟财产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否应当受理?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明确以“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无法认定,其价值大小也具有随意性,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的立案依据” 等为理由不予受理;有的地方虽然立了案,但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而最终不了了之……

(2)司法机关在受理了相应案件之后,应按照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和处理?

在此方面,对很多问题都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对一些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争议。如对出现最多的盗窃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人们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盗窃虚拟财产应构成盗窃罪。对前面我们提到的6名中学生便用武力逼迫他人说出自己“传奇”游戏卡账号和密码的行为认定问题,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虚拟财产不能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对抢劫网络游戏装备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另外一些人认为,对网络游戏角色及物品的侵犯,其实质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要面对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另一方面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个矛盾?成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2、对实际做法的分析

从发展的角度看,在立法上明确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今后必然的发展趋势。而立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司法经验的总结。值得注意的是,面对不断增多的虚拟财产纠纷,相关司法机关并没有消极等待,而是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态度:结合网络的实际特点,运用相关理论,积极在现有的法律中寻找认定和处理的依据。经过几年的发展,在虚拟财产纠纷的认定和解决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形成了一些特点:

(1)从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做出判决至今,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实践中出现了多个有突破性的“首例”案件,如前述的“全国首例Q币盗窃案”“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案”“中国最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上海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侵权案”等。这些案件,在虚拟财产的定性和保护方面都有所突破,为类似案件的认定和解决提供了经验。

(2)从部门机构设置角度看,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各级法院纷纷介入,在相应机构的设置上也不断完善,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了“网络法官”以办理电脑网络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另外,公安机关在全国重点网站、论坛设立的网上“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也在2007年6月底前上岗。这一措施,在程序上拓展了群众举报、求助的途径,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开警示网上轻微违法和不良行为。对维护网民的实际利益,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从案件的性质上看,主要涉及刑事、民事两个部分,在对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处理上,在刑事与民事责任认定方面都体现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如前述的“上海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侵权案”中对复制虚拟财产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在人们对虚拟财产交易众说纷纭的情况下,最近河北一法院对发生在两个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交易纠纷依据《合同法》做出的“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的判决等,从而根据合同法实现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对虚拟财产的界定,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等方面都体现出一定的特点。

(4)在处理案件的方式上,体现了灵活多样的特点。与其他刑、民事案件一样,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应的虚拟财产纠纷时,也采用了多种方式,有的通过判决的方式,也有一些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而且目前公安机关也在网络上设置了方便群众举报的网点,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与公安交流。还有检查机关,和各级法院也都介入,我国关于虚拟网络上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完善。如果您有类似困扰,可以通过律图进行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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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看,虚拟财产至少在两个方面与现实社会存在联系,具有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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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已经存在一批专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业网站。可以提供遗嘱类文档、个人信息账号、保密文件保存以及认证发送信息的服务。人们通过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在缴纳年费的条件下,可享受密码托管、网络内容备份等服务。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脸谱网也曾公布过类似的政策。该网站系统关于去世用户账户有两种可选对策:要么删除账户,要么保留账户供“缅怀”之用。这意味着逝者的账户依然存在于网站的系统中,而且其他用户还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还有部分主流社交网站也在升级相关的服务。
刷虚拟单被骗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刷虚拟单被骗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刷单是店家请求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来引顾客。刷单,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
刷单被骗可以去报警。并及时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微信和淘宝等信息,为破案提供线索。
一般情况下,刷单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合法,甚至会触犯刑法。如果商家通过购买刷单服务来提升自己的商品评价,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如果刷单服务提供者通过刷单返利的手段,又使得广大社会公众参与了进来,并从中吸收了大量金钱,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等。
刷单的行为是一种虚假行为,并未发生真实交易,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虚假宣传,因此,这种行为是商家的一种不诚信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对市场的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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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合法吗
合法。所谓虚拟股权,通俗意义上是指公司授予被激励的高管或骨干(下称“被激励对象”)一定权益,被激励对象据此有权取得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的一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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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虚拟户口算正式户口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户口算是天津市户口,天津市集体户口新政策
1、天津本地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2017年以前好像可以直接把户籍和档案落在天津各个人才市场,不需要复杂的手续办理即可。但是2017年以后,市政府要求各个人才办理入户时,必须要求办理人在津工作,并提供缴纳社保证明。这里着重提一下,应届生的三方协议填写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填写的时候一定要先问一下公司能不能帮你落户,据我了解好像只有牛的国企或事业单位才有落户的名额,其他的基本上是没有资格的,要是有也是把户籍和档案放在人才。如果公司能给你放在人才市场,那就万事大吉了,一定问清楚公司给你解户口有没有工作年限限制等附加条件如果公司不能办,你就需要另辟蹊径了,你可以给各个人才市场打电话千万别给北方人才打,感觉服务态度很是嚣张国企的本质,看他们能不能提供什么方法帮你办基本上可以办下来,实在不行只能被打回到你的出生地或者自己在出生地省人才市场挂着。除了北上广深、天津等一些发达城市对户口有限制,其它一些二、三线城市人才市场基本上均可以办理
2、天津本地高职院校大专学历。天津2017年出台新规定,凡是在天津市大专或高职院校毕业的,毕业当年若能跟天津本地公司签订2年及2年以上劳动合同,则可以拥有天津市集体户口,一般要求公司给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
3、外地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基本上要想落户天津,只能在天津工作,并由公司给办理落户,其它方法没有了。
4、外地院校高职院校大专学历。没得办法了,只能申请居住证,积分办理入户。需要注意的是:应届生办理落户时一定要注意时间安排,一般每年五月份各人才会到学校进行人事代理相关讲座,错过时间就需要额外的成本了。2020天津户口新政策:蓝印政策1市内六区和塘沽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80万以上。2环城四区和汉沽区、大港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60万元以上。3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40万元以上。
虚拟户口是正式户口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户口算是天津市户口,天津市集体户口新政策
1、天津本地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2017年以前好像可以直接把户籍和档案落在天津各个人才市场,不需要复杂的手续办理即可。但是2017年以后,市政府要求各个人才办理入户时,必须要求办理人在津工作,并提供缴纳社保证明。这里着重提一下,应届生的三方协议填写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填写的时候一定要先问一下公司能不能帮你落户,据我了解好像只有牛的国企或事业单位才有落户的名额,其他的基本上是没有资格的,要是有也是把户籍和档案放在人才。如果公司能给你放在人才市场,那就万事大吉了,一定问清楚公司给你解户口有没有工作年限限制等附加条件如果公司不能办,你就需要另辟蹊径了,你可以给各个人才市场打电话千万别给北方人才打,感觉服务态度很是嚣张国企的本质,看他们能不能提供什么方法帮你办基本上可以办下来,实在不行只能被打回到你的出生地或者自己在出生地省人才市场挂着。除了北上广深、天津等一些发达城市对户口有限制,其它一些二、三线城市人才市场基本上均可以办理
2、天津本地高职院校大专学历。天津2017年出台新规定,凡是在天津市大专或高职院校毕业的,毕业当年若能跟天津本地公司签订2年及2年以上劳动合同,则可以拥有天津市集体户口,一般要求公司给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
3、外地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基本上要想落户天津,只能在天津工作,并由公司给办理落户,其它方法没有了。
4、外地院校高职院校大专学历。没得办法了,只能申请居住证,积分办理入户。需要注意的是:应届生办理落户时一定要注意时间安排,一般每年五月份各人才会到学校进行人事代理相关讲座,错过时间就需要额外的成本了。2020天津户口新政策:蓝印政策1市内六区和塘沽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80万以上。2环城四区和汉沽区、大港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60万元以上。3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4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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