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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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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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填写公司变更表格,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合伙人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现在许多年轻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创业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开设一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在准备资金的就断就会遇到很大的难题,很多人都会去寻找合伙人一起开设一件公司,那么对于合伙人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大家一起来关注一下。

一、合伙人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最佳答案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注: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

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股东变更(发起人股权变更)

三、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视章程规定提交材料。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认购股份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股权转让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合伙人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提交合伙人法人变更的时候一定要规范提交材料,需要提交合伙人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再次分申请书上一定要加盖公司的印章才能做效。然后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就可以完成具体的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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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
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新的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企业类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变更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全体合伙人对变更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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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形式和破产的问题 有限合伙通常只是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创业者所愿意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企业逐渐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效益后,就有可能要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最常见的作法是将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而谋求公司上市。例如,比尔 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演变为上市公司的。考虑到实务中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协议的期限一般并不很长,在我国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充分考虑有限合伙的这一特点,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依传统大陆法理论,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公司可以转化为股份公司,但人合性质的公司向资合性质的公司转化一般是禁止的.如德国的《公司形式变更法》中的第二章允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相互转换,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在立法上也要明确规定有关程序,不宜仅作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一国的破产法律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就我国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如果这一立场在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得到维持,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应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有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也可以再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债,直至获得完全清偿为止。因此,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并不构成全部的偿债财产,单独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破产清算的意义不大。只要不存在自然人破产,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普通合伙人也都已无力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申请普通合伙人破产。相反,如果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因为一旦债权人发现向合伙企业自身或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求偿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时,只要法律允许自然人破产,合伙企业的各债权人就会考虑请求启动对所有普通合伙人的破产程序,以期将所有可能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另一方面,假如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普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此人将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这样,既然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合伙企业也就可以正常解散,不需要再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了。可见,由于合伙并不是一个的责任主体,没有其完全的财产和的人格,当法律规定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时,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破产。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手续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手续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手续: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
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新的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企业类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变更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全体合伙人对变更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手续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手续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手续: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
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新的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企业类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变更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全体合伙人对变更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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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  各分局负责管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书等格式文本;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三)收受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延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已经过批准且不改变住所的,可以延续使用原批准文件,无需提交新的许可文件,可以在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提交新的许可文件。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不足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以货币补足。用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达到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的,多余部分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投资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出转办公司的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  (二)委托法定机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财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对原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四)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五)原投资人作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转办公司后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作出),并告知债权人;  
(六)向登记机关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转办公司的书面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二)投资人签署的对其记载在原个人独资企业帐户上的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的确认书;  (三)投资人签署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五)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除住所证明以外的公司设立申请登记材料,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七)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一)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准予登记的,在登记软件中办理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五)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六)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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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变更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形式和破产的问题 有限合伙通常只是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创业者所愿意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企业逐渐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效益后,就有可能要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最常见的作法是将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而谋求公司上市。例如,比尔 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演变为上市公司的。考虑到实务中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协议的期限一般并不很长,在我国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充分考虑有限合伙的这一特点,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依传统大陆法理论,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公司可以转化为股份公司,但人合性质的公司向资合性质的公司转化一般是禁止的.如德国的《公司形式变更法》中的第二章允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相互转换,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在立法上也要明确规定有关程序,不宜仅作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一国的破产法律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就我国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如果这一立场在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得到维持,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应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有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也可以再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债,直至获得完全清偿为止。因此,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并不构成全部的偿债财产,单独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破产清算的意义不大。只要不存在自然人破产,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普通合伙人也都已无力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申请普通合伙人破产。相反,如果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因为一旦债权人发现向合伙企业自身或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求偿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时,只要法律允许自然人破产,合伙企业的各债权人就会考虑请求启动对所有普通合伙人的破产程序,以期将所有可能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另一方面,假如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普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此人将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这样,既然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合伙企业也就可以正常解散,不需要再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了。可见,由于合伙并不是一个的责任主体,没有其完全的财产和的人格,当法律规定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时,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破产。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合伙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形式和破产的问题 有限合伙通常只是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创业者所愿意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企业逐渐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效益后,就有可能要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最常见的作法是将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而谋求公司上市。例如,比尔 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演变为上市公司的。考虑到实务中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协议的期限一般并不很长,在我国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充分考虑有限合伙的这一特点,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依传统大陆法理论,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公司可以转化为股份公司,但人合性质的公司向资合性质的公司转化一般是禁止的.如德国的《公司形式变更法》中的第二章允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相互转换,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在立法上也要明确规定有关程序,不宜仅作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一国的破产法律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就我国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如果这一立场在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得到维持,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应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有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也可以再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债,直至获得完全清偿为止。因此,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并不构成全部的偿债财产,单独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破产清算的意义不大。只要不存在自然人破产,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普通合伙人也都已无力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申请普通合伙人破产。相反,如果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因为一旦债权人发现向合伙企业自身或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求偿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时,只要法律允许自然人破产,合伙企业的各债权人就会考虑请求启动对所有普通合伙人的破产程序,以期将所有可能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另一方面,假如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普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此人将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这样,既然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合伙企业也就可以正常解散,不需要再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了。可见,由于合伙并不是一个的责任主体,没有其完全的财产和的人格,当法律规定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时,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破产。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合伙人变更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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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人变更后银行如何变更手续?
更换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法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正式公函通知。提供的资料与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据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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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能协商变更的需要什么手续变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变更股东应视为股权转让,具体程序如下:
一、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交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办理公证;
2、公司原股东的股东会会决议,说明同意股权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公司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涉及公司监事变更的也要在此说明;
4、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工商局领取的表格一套,也可网上下载
5、针对股权转让手续,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公司新、老股东全体到场,所以最好先到工商局咨询一下。涉及法定代表人、监事变更的,还应提供新人选的身份证原件,以供工商核对。
二、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要到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手续。带上
1、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2、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委托书;
5、新的预留印鉴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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