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辩论技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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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录,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当事人在答辩时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离婚诉讼辩论技巧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案件是一种民事案件。其程序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有关如何离婚?离婚诉讼辩论技巧有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同时也希望大家可以踊跃的提出宝贵的意见。

一、请问离婚诉讼辩论技巧有哪些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录,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要“有立”“有破”。

(一)如何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辩论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离婚诉讼辩论技巧。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架,甚至发生激烈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或是性格的严重不合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注意: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同时调节无效,不能协议离婚,就会到法律规定的地点进行离婚诉讼,那么想要在离婚中获得更多的可以,离婚诉讼辩论技巧就会很重要。以上就是小编的解答,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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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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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谈了一个女朋友,他们的感情特别的好,可是最近对方竟然被人欺负了,他一时生气就给过去把那人打了一顿结果把人家的头打破被拘留了,刑事辩护律师庭审礼仪是啥,辩护律师庭审辩论技巧攻略是?
[律师回复] 作为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牢牢地把握职业主义。那么,职业主义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精湛的专业技术;第二个是高尚的职业伦理。任何一个优秀的律师,这两点任何一点的缺失都会导致这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短板,出现问题。不管现在的法治环境怎样,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没有把自己的水平发挥到极致,该取的证据没有取到,那么一旦出现了一个败诉的判决,这个律师恐怕难辞其咎。相反,如果一个律师把案件中自己所能做的所有事情做到了极致,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仍然枉法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结果怎么样和律师实际上没有关系。所以,律师是不能决定案件结果的。一个案件胜诉了是法官主持了正义,而枉法裁判这个板子也应该打在法官身上。所以,不管输还是赢,主持正义这种荣誉应当归给法官;但是如果枉法裁判,这种耻辱仍然归于法官。
那有人就问了,那张老师,律师在这里起什么作用?有很多人说,律师起的作用是说服作用。这个观点我不赞同,尽管这种观点现在很有市场。我个人的观点是律师起的作用是帮助的作用。美国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的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说,“很多人认为陪审团是可以说服的,但是陪审团还是要自己作出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如果不相信,请你去看电影《十二怒汉》,所以如果我们律师把握住这点,我们仅仅起帮助作用,那么我们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就可以说服自己,因为我们只要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案件的结果和我们没有关系。
那么要想做到职业主义,要想拥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我们就要注意语言对律师的重要作用。语言有两种。当然我们刚才在讲职业主义,它是由精湛的专业职业技术和高尚的职业伦理两部分构成。语言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语言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语言,一种是无形的语言。有形的语言通常来说是书面表达。无形的语言是我们这种口头的表达。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语言方面先天不足,后天难补。我们的法学院很少训练我们的学生的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训练就更少了。而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法庭上,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又导致律师很难通过现有的这种庭审来展示和训练自己的语言水平。
这一点我们和美国有很大的差别。 美国有很多年轻律师非常羡慕美剧中的美国律师的形象。美国律师通常在美剧中都是站起来,在法庭上一边溜达着,一边侃侃而谈。特别是在向证人发问时,时而咆哮,时而怒吼,挖了很多陷阱,最后让证人落入了律师设计的陷阱中。那么法庭审判表现为一种非常戏剧性的冲突。曾经有一个笑话,我们有一个同行因为看美剧看多了,想在中国的法庭上溜达溜达,他刚站起来,法官就问他:“你要干什么”。他说:“我想发言。”这个法官说:“请你坐下。”他说:“法官,我站起来发言对你表示尊重。”法官说:“我不需要你的这种尊重。你坐下就是对我最大的尊重。”
另外,美国的联邦大陪审团制度,12名陪审员都是法盲,他们从来没有学习过法律。而且开庭之前,被封闭隔离,与案件本身不接触。这个时候,在陪审团开始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通过大量复杂的交叉询问来还完案件事实。最后,由陪审团根据证人的了解,作出案件有罪、无罪的判断。而我们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完全不同。我们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有罪与无罪是由职业法官。而且,我们检察院会提前把案件的卷宗移送法院。那么职业法官会提前看到卷宗。并且,自2003年以后我们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职业法官与律师一样都通过司法考试,而法官比律师还要多考一门公务员考试。所以,职业法官内心优越感非常强。而且由于他先入为主,所以他通常不愿意听律师在法庭上多说话或者是多发问。如果律师哆里哆嗦,问来问去,问不到点子上,法官就会阻止律师的发问。
正是由于这种法学院的先天培养的不足和我们后天制度的不足,导致中国律师普遍缺乏法庭发问的能力。但是我们缺乏这种法庭发问能力,是不是意味着法庭发问并不重要呢?不是。实际上法庭发问非常重要。刑事辩护律师施展才华的空间主要有三个舞台。首先是法庭发问;第二个是法庭质证;第三个是发表辩护词。现在我们有很多律师同行愿意把工作的重点,法庭表现表现在发表辩护词。曾经有一个老律师,法官问他:“你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需要多长时间?”老律师说:“我要站起来发言一个小时。”法官听完后当时就昏过去了。跟着老律师商量:“你看能不能缩短一点。”两个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说:“半个小时行不行?”事实上,长篇大论的发表辩护词,庭审效果往往不好,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几十个被告人,庭审已经持续了整整一周,在庭审最后结束的时候,如果辩护人长篇累牍的发表辩护词,不仅法官难以容忍,公诉人接受不了,就连自己的律师同行有时候也难以接受。那么,我们的经验是,把我们的工作,在法庭上的工作前移,要充分利用发问、质证这两个环节,等到发表辩护词的时候,反而言简意赅。那么今天呢,我们不是要完整的讲述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词这三个环节,我们仅针对刑事辩护的法庭发问来讲解。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辩护律师在法庭向被告人发问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点,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和异议,你要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机会。如果这个案件你的当事人确实有罪,那么你辩护的目标是奔缓刑去的,那么你的发问要让自己的当事人当庭认罪,而且表现出一种非常良好的认罪态度。如果对这个案件是奔着无罪去的,那么当庭,当事人也要理直气壮的说,我认为自己没有罪,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异议。
第二点是通过发问为辩方后续的举证、质证起引导和铺垫的作用。很多律师把发问、质证和最后的发表辩护词人为的割裂起来,这三者之间没有有机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这三者是非常密切联系的:你在发问的过程中,要把案件存疑的证据,它所表明的相关的事实给它突出出来,在发问和自己当事人回答问题的时候,让法庭上所有的人对这个事实产生深刻的印象,进而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为什么是这个样子,把所有人的的胃口给吊起来,等到质证的时候,证据出示,所有人一看,哇,原来是这样,真相大白;然后轮到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候,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发问和质证的过程,对你的观点做一个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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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一直也是所有诉讼活动当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往往是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出原被告双方的心态和此次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几点问题的,甚至都是在辩论的过程当中完成了质证举证的。离婚诉讼官司也是一样的程序,小编下面要介绍的内容就是离婚诉讼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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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因为行贿被抓了,现在案件马上就要开庭了。不知道要怎么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行贿技巧的辩护技巧有哪些,要怎么进行辩护呢?
[律师回复] 辩护一般是有专业律师进行的,旨在为被辩护人提出罪轻或无罪的理由。许多审判中,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被辩护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当然这还是跟律师运用的辩护技巧有关。那么律师对行贿罪的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内容。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但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是比较常见的。这也就说明更多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能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观点。这也离不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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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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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诉讼讨债的技巧: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
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诉讼讨债有哪些技巧
[律师回复] 诉讼讨债的技巧: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
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诉讼讨债有哪些技巧
[律师回复] 诉讼讨债的技巧: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
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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