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互助担保概念是?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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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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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小企业融资互助担保概念是,以互助为前提,双方企业用自己的信用度,为彼此提供融资需求的一种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中小企业在选择对象的时候,要注意对方企业的信誉度。
中小企业融资互助担保概念是?

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来说,一般我们所熟知的就是银行的信用融资和股票融资。那么对于小企业融资互相担保。相信大家都不太了解,中小企业融资互助担保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中小企业在融资互助担保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跟着律图小编来看看吧。

内涵特征

内涵:金融性与中介性的双重属性

特征:金融性、多样性、履约责任刚性、责任比例分担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合同或其他类资金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其业务性质上,融资担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属性,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

它通过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方双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此促进双方交易的完成。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评估;另一方面是向资金供给方提供自身资信证明,取得其对自身信用保证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认可。

中小企业

第一,中小企业应尽量选择社会信誉度高、资信好、实力强、手续齐全、风险控制制度优良、操作规划的担保公司。最好首先查看担保公司的相关证照,看其注册资本多少、经营规模大小,以此判断其经营实力;其次可查看其以往担保案例,看其是否合法操作,在这方面具有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做得较为不错。

第二,中小企业不可轻信声称无须抵押贷款的担保公司。“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人无凭无据就愿意借钱给你。中小企业也不可受各种高额回报的诱惑,要知道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第三,中小企业不要觉得能够获得越多贷款就越好。企业要想获得稳步发展,自身规划要做好,融资也须把握一个度、量力而行。

业务分类

1、间接融资担保

(1)借贷担保:银行贷款担保民间借贷担保

(2)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商业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担保

2、直接融资担保

债券担保、基金担保(保本基金)、信托计划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

风险

(一)融资担保行业在当前严峻经济环境下面临更大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造成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动荡与衰退,同样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冲击,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下泄萧条,中小企业产销双降、亏损面上升,经营举步维艰,外向型出口企业更是提前进入“寒冬”。更重要的是,这场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的冲击仍在逐步显现,预计影响还将进一步加深。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贷款,这一系列贷款很有可能在近段时期内集中产生违约风险。

同时,必须通过担保机构才能够在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往往资产规模更小,抗风险能力更弱,这类企业在当前严峻经济环境下,出现违约的可能性更大。

一旦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业务在一定时期内集中违约,将可能影响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并有可能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担保机构在经营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将对其担保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偏弱。主要在注册资本规模较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资源不足等方面,特别是部分区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上问题更为突出。

2、融资担保机构对其资本金的经营影响其及时代偿能力。对银行来说,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直接体现在其能够及时动用的自有偿债资金规模。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为确保其资本金实现最大收益,将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进行短期拆借,这使担保公司部分偿债基金实际成为风险资产,同时资金流动性也减弱,影响其及时代偿的能力。

3、融资担保行业缺乏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一阶段,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部分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国家,坏保后可由担保公司直接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请补偿,或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执行再担保功能。在我国,虽然政府大力支持担保行业发展,但仍缺乏类似的风险补偿机制。

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互助担保概念是,以互助为前提,双方企业用自己的信用度,为彼此提供融资需求的一种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中小企业在选择对象的时候,要注意对方企业的信誉度,不要将自己推到坑里。还有其他问题,可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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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
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租赁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不被禁止或限制流通的、适合于租赁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融资租赁信托是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来源以及出租人在各类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中所承担风险程度的一种描述。融资租赁信托并非是租赁的某种交易方式,而是表明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有谁这一状况。在融资租赁信托中,还可以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或售后回租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2、融资租赁信托中的委托人作为资金提供者,属于自主选定的投资项目,因此自行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同时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出租人只是代委托人运作管理,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而是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3、运用信托财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即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在资金运作上信托公司应按照租赁业务流程、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办理。
4、融资租赁信托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就信托财产而言,除了货币资金而外,还有动产、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就资金运作而言,融资租赁物包括制造设备、医疗器材、车辆、计算机、房产等,除了不动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外,都是可以租赁的。
股权融资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融资的含义及作用 在投资理财中,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简单地说,私募股权融资就是企业通过出让一部分股权而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融资手段。企业融资主要有两种手段,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债权融资包括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等等。股权融资主要包括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例如IPO,即首次公开发行)和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募资金额有时候都超过IPO融资金额的总和。 ⑴股权融资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组成,相互之间形成多重风险约束和权利制衡机制。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⑵在现代金融理论中,证券市场又称公开市场,它指的是在比较广泛的制度化的交易场所,对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进行买卖活动,是在一定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竞价交易、市场监督制度下规范进行的。与之相对应的贷款市场,又称协议市场,亦即在这个市场上,贷款者与借入者的融资活动通过直接协议。在金融交易中,人们更重视的是信息的公开性与可得性。所以证券市场在信息公开性和资金价格的竞争性两方面来讲优于贷款市场。 ⑶如果借贷者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占有较大份额,那么他运用企业借款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将大为减小。因为如果这样做,借款者自己也会蒙受巨大损失,所以借款者的资产净值越大,借款者按照贷款者的希望和意愿行事的动力就越大,银行债务拖欠和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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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的概念是怎样的?
渠道定义,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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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组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59号),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6号),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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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仓单质押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仓单,在学理解释上是指仓储方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记载仓储货物的惟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还没有对仓单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了仓单的内容要件。因此,现实中仓单格式与内容多自行设计,且容易与传统的入库单、提货单混淆。
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多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当前,银行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就建立在仓单的质押担保权能之上,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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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叔叔的朋友因为不熟悉法律,被告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请问一下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如何确定根据《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取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两部分。其中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其中:
1、租赁设备的价款,包括原价、运输费、安装费、向供货方预付贷款利息、途中保险等。
2、保险费。承租单位所租设备,由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合并计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负担。
4、手续费。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承办租赁设备所开支的营业费用和必要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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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私营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在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
1)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 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 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又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2、民营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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