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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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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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4、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5、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加强建设单位在修建工程的责任心,发包方在与其确定承包关系之后,除了会与其签署承包合同之外,还会与其按照工程质量保修金最新规定,约定在工程修建完毕,并且已经验收达到标准之后,在支付价款时,扣留质保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扣留,不得超过总工程价款的3%,否则其约定是不会产生司法效力的,并且相关责任主体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此时民事主体不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扣留比例依旧会约束双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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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意思?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是需要负责维修的,这就是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屋面的防水工程,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之后,保修期是5年,在此期间施工单位都需要免费给业主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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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高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仅仅为工程内部设施如电线和下水管道等项目的质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对于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墙壁等设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在规定的保修年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最低保修期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仅仅为工程内部设施如电线和下水管道等项目的质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对于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墙壁等设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在规定的保修年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年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仅仅为工程内部设施如电线和下水管道等项目的质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对于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墙壁等设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在规定的保修年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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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意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意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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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最新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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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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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最低保修年限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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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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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是最低年限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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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仅仅为工程内部设施如电线和下水管道等项目的质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对于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墙壁等设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在规定的保修年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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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关乎人身安全和使用者长期的日常使用,施工企业应在保修期内对建筑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和同时,承包方应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此钱款维修,若无质量问题会全部归还。以下是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详细内容:
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耐用消费品,一旦建成后将长期使用。建筑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发现的,必须经修复完好后,才能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有些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而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定期限内逐渐暴露出来的,施工企业则应当负责无偿修复,以维护用户的利益。目前,不少房屋建筑质量较差,留有较多质量隐患。一些房屋在竣工验收时合格,而在住了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许多潜在的质量问题才显露出来。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暖气不热,电气故障,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定等等,这些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明确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应负的质量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建筑物的安危,这两项工程是不允许存在质量隐患的,而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也很难通过修复办法解决。规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实际上是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使用中发现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技术措施予以修复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继续使用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屋面防水工程。鉴于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屋面漏水问题突出,本条将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问题单独列出。对屋顶、墙壁出现漏水现象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如,对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土建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属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由施工企业负责修复。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建筑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属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等,施工企业也应对其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本条没有全部列举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范围,而是使用“等”字来概括,同时授权对具体保修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凡属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负责保修。
(三)关于保修期限的确定考虑到各类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本法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对最低保修期限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条对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本条所说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与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所说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含义相同。对危及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如按照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应当延及建筑物的合理寿命期间。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以高额投资取得的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特点相适应,不能过短。否则,用户以高额投资取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而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将由依照上述原则作出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规定的保修期限,属于最低保修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延长。如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而某建设集团公司则将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的全部保修期限延长为10年;另一建筑集团公司则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延长为20年到40年。这些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对用户负责的作法,受到社会普遍欢迎。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定义了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其中部分质量问题一般在竣工时无法得知,只有经过使用才会显露出来,此时建筑施工单位应对问题进行处理维修。地基、主体、防水、门窗土建工程、电路工程等都包括在内。整体质量水平应保持在合理年限内能够不出现问题,正常使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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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怎样的意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怎样的意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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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关乎人身安全和使用者长期的日常使用,施工企业应在保修期内对建筑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和同时,承包方应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此钱款维修,若无质量问题会全部归还。以下是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详细内容:
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耐用消费品,一旦建成后将长期使用。建筑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发现的,必须经修复完好后,才能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有些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而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定期限内逐渐暴露出来的,施工企业则应当负责无偿修复,以维护用户的利益。目前,不少房屋建筑质量较差,留有较多质量隐患。一些房屋在竣工验收时合格,而在住了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许多潜在的质量问题才显露出来。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暖气不热,电气故障,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定等等,这些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明确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应负的质量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建筑物的安危,这两项工程是不允许存在质量隐患的,而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也很难通过修复办法解决。规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实际上是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使用中发现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技术措施予以修复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继续使用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屋面防水工程。鉴于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屋面漏水问题突出,本条将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问题单独列出。对屋顶、墙壁出现漏水现象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如,对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土建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属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由施工企业负责修复。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建筑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属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等,施工企业也应对其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本条没有全部列举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范围,而是使用“等”字来概括,同时授权对具体保修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凡属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负责保修。
(三)关于保修期限的确定考虑到各类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本法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对最低保修期限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条对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本条所说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与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所说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含义相同。对危及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如按照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应当延及建筑物的合理寿命期间。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以高额投资取得的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特点相适应,不能过短。否则,用户以高额投资取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而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将由依照上述原则作出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规定的保修期限,属于最低保修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延长。如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而某建设集团公司则将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的全部保修期限延长为10年;另一建筑集团公司则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延长为20年到40年。这些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对用户负责的作法,受到社会普遍欢迎。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定义了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其中部分质量问题一般在竣工时无法得知,只有经过使用才会显露出来,此时建筑施工单位应对问题进行处理维修。地基、主体、防水、门窗土建工程、电路工程等都包括在内。整体质量水平应保持在合理年限内能够不出现问题,正常使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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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耐用消费品,一旦建成后将长期使用。建筑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发现的,必须经修复完好后,才能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有些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而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定期限内逐渐暴露出来的,施工企业则应当负责无偿修复,以维护用户的利益。目前,不少房屋建筑质量较差,留有较多质量隐患。一些房屋在竣工验收时合格,而在住了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许多潜在的质量问题才显露出来。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暖气不热,电气故障,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定等等,这些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明确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应负的质量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建筑物的安危,这两项工程是不允许存在质量隐患的,而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也很难通过修复办法解决。规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实际上是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使用中发现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技术措施予以修复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继续使用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屋面防水工程。鉴于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屋面漏水问题突出,本条将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问题单独列出。对屋顶、墙壁出现漏水现象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如,对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土建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属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由施工企业负责修复。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建筑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属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等,施工企业也应对其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本条没有全部列举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范围,而是使用“等”字来概括,同时授权对具体保修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凡属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负责保修。
(三)关于保修期限的确定考虑到各类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本法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对最低保修期限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条对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本条所说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与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所说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含义相同。对危及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如按照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应当延及建筑物的合理寿命期间。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以高额投资取得的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特点相适应,不能过短。否则,用户以高额投资取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而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将由依照上述原则作出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规定的保修期限,属于最低保修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延长。如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而某建设集团公司则将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的全部保修期限延长为10年;另一建筑集团公司则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延长为20年到40年。这些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对用户负责的作法,受到社会普遍欢迎。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定义了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其中部分质量问题一般在竣工时无法得知,只有经过使用才会显露出来,此时建筑施工单位应对问题进行处理维修。地基、主体、防水、门窗土建工程、电路工程等都包括在内。整体质量水平应保持在合理年限内能够不出现问题,正常使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承包了一份建筑工程,我想咨询一下那个关于最新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问题
[律师回复]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
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
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
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
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
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
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
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
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
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
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
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
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
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
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
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
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
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
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
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
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
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
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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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最新要求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按工程预算款的5%提取。1、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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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仅仅为工程内部设施如电线和下水管道等项目的质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对于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墙壁等设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在规定的保修年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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