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及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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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1、汇票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及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汇票。主要指的是交易活动中签订的一种汇票,在期限到期之后,可以通过汇票索取汇款。而背书是汇票持有方在背面进行批注盖章,将权利转给他人的行为。那么,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及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承兑汇票背书

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具体办理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要注意什么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如果进行汇票背书,要注意满足上述四条条例,否则无法进行票据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了解,可以联系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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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期限通常为六个月,故出票日与到期日之间不能超过六个月2、日期需大写,汇票到期日不应在出票日之前3、金额大小写一致4、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5、盖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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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很好理解,出票人名称是A,签章名称为B。
2.背书印鉴章不规范,有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
3.重复背书
重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比如A公司将票据又背书了A公司。
4.背书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比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
5.单位签章类型错误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加盖发票专用章。
6.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这一错误可真是由于个人的疏忽导致的!银行承兑汇票上既要有背书人的名称,也要有被背书人的名称,两样缺一不可!A公司背书转让给B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但只加盖了A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并没有填写B公司的名称,那么这张票就是有问题的。
7.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未盖骑缝章
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在背书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的问题了,常见的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不清晰;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等问题。
8.被背书人名称采用简写
这点比较好理解,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全称。
9.背书日期错误
背书日期错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常见的日期书写错误,比如后手背人C公司记载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柒日,而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陆日;另一种是日期大小写错误,票据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期都应该是中文大写日期,而非小写,虽然目前手写的比较少,一般都是用软件打印成的,但仍需注意一下。
10.粘单使用错误
我们都知道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但在粘单的使用上稍有不慎就易出错。比如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再签章这种错方法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姿势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
1
1.背书人被背书人名称被涂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上无论是背书人名称还是被背书人名称的书写字迹都要清晰工整,不能有涂改、连笔等情况,被背书人名称要与印鉴章一致。如果背书人或被背书人的全称为原创信息技术责任有限公司,填写时多写了责任二字,然后涂掉,那么涂改的背书视为无记载。
1
2.将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不想让收票人转让,可以在背书上打印或填写【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承兑汇票背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犯法行为,具体判刑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1、现行刑法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条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
《刑法》第22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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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怎么做?
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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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承兑汇票背书怎么样盖章?
[律师回复] 对于承兑汇票背书怎么样盖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划线更正
划线更正该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请其前手背书人用红颜色笔划线更正被背书人名称,并在更正后的被背书人名称上重新签章(财务章加名章)。如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其签章栏的被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划线,另改为“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其上面签章。纸票贴现流程:查询验票(约5分钟)→签订转让协议(约5分钟)→天下通商贸大额支付系统打款(约5分钟)→企业查询帐户确认贴现款到帐→天下通商贸收票,交易完成。
除划线更正外,还要请被你写错名称的被背书人的前手背书人更正或出证明,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票据权利。
付款行全称: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银行(或者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票号: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在背书过程中,被背书人书写错误(或者被背书人排章加盖不清),正确应为:“”,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盼贵行予以解付,谢谢!
(注明:以上信息必须跟承兑上完全一致;有的银行被背书人书写错误,需要签章更正,具体要求每个银行不一样,最好打电话确认)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有价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所以持票人背书转让或者贴现、托收时,避免操作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正常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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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错误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承兑汇票背书错误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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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拿到的承兑汇票没有背书,现在承兑汇票应经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其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作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通知拒绝事由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依规定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证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债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较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叫做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该请求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请求偿还的金额,即追索金额包括下列三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 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拿到的承兑汇票没有背书,现在承兑汇票应经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其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作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通知拒绝事由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依规定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证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债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较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叫做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该请求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请求偿还的金额,即追索金额包括下列三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 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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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错误怎么办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承兑汇票背书错误怎么办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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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样本如何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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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不规范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兑汇票背书不规范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1、划线更正
划线更正该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请其前手背书人用红颜色笔划线更正被背书人名称,并在更正后的被背书人名称上重新签章(财务章加名章)。如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其签章栏的被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划线,另改为“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其上面签章。纸票贴现流程:查询验票(约5分钟)→签订转让协议(约5分钟)→天下通商贸大额支付系统打款(约5分钟)→企业查询帐户确认贴现款到帐→天下通商贸收票,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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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
[律师回复] 1、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
2、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3、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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