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1、期限在1年以上,大部分期限为3-10年,属于中长期票据融资工具,与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融资券及10年以上的公司债券有着显著区别。2、作为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成本明显低于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3、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发行方式灵活。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现在国家经济发展迅速,我们正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如果再不了解一些金融名词,那真的就要被时代淘汰了。我们都知道企业在某些时候会用支票结算账务,殊不知支票也是票据的一种,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适用对象

1、发行企业的主体评级原则上不受限制,只要债项评级被市场认可,交易商协会对企业性质、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

2、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投资者

目前仅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购买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应是本周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的主要投资者,其对税收敏感度较高,而对流动性敏感度较低。但也应注意到,未来基金、保险对中期票据的需求同样很大。

三、供给担忧

上海证券报报导,由于首批发行的企业均为资质较高的大型央企,高信用评级对它们的发行提供了较好的支持。因此剔除这一因素,如果未来发行人的资质下降、发行规模大幅增加,可能会造成中期票据利率水平的上移,这也引发了市场对中期票据热情欢迎之余的冷静考虑。

发行计划显示,今日亮相的8只中期票据均为无担保品种,主体评级清一色为AAA级别。有市场人士认为,从试点批次的产品来看,预计中期票据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更倾向于引导资质较高的企业进入。作为相同性质、只是期限更短的短期融资券品种,则会继续朝发行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帮助更多信用级别不高的企业完成短期直接融资。

但是也有基金经理并不如此乐观,认为中期票据的利率后市可能还会上行,投资亦有风险。他的理由是,目前中期票据的筹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贷款,未来票息适度走高对于发行人来说是可以接收的。另外未来随着供应量的增加、发行人资质的回落,都会对收益率形成压力。这对投资人来说,都是应该警惕的。

以上,就是关于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回答,包括了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投资者等,如果大家在阅读之后还有什么疑问,也可以自行搜索。不过,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不管是投资者,还是被投资者,都要对市场有一个必然的了解,才可以放心的投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9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5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4****44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8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5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8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0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0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4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2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0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8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3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5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5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什么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依出票而取得 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出票人依其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委托书中写明该汇票的“收款人”名称,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之时,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写明收款人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其填写,当该收款人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了票据权利;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填明收款人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时,支票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他人,该他人的名称虽然在支票上没有显示,但出票行为本身就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
2、依转让而取得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需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3、依法定而取得 如果说以出票、背书取得票据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现实中还有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票据的情形。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从权利取得方式来讲,善意取得应属于“依转让而取得”之列,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转让取得,故将其单独列出来进行讨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发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10w+浏览
金融保险
请问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我在学习的时候对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是特别的理解。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
  (2)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3)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对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10w+浏览
金融保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同事怀孕之后就回他老公老家了,由于两人没有领结婚证,想就生了把婚礼和结婚证再一起领了,结果就被发现了,想问一下江西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针对抚养权、抚养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如双方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尚在哺乳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具体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无法预测,希望您谅解。关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都是均等分割。但是不管怎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对行政性收费的补偿性和强制性的说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有哪些内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内容):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共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票据纠纷 >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