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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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规范。诉讼和解程序的设置,既是对当事人之间和解行为的规制,也是对当事人行使和解权的保障。
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和解和调解这当然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解意味着双方重归于好,在民事诉讼当中工作人员并没有参与其中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可能是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在后退一步的情况下都看到了彼此的诚意,和解自然也就达成了,在民事诉讼当中达成的和解当然也要遵循相关程序。那么,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规范。诉讼和解程序的设置,既是对当事人之间和解行为的规制,也是对当事人行使和解权的保障。中国认为,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设置程序:

1、规定诉讼和解的期间

在英、美、德的诉讼法上,诉讼和解的期间为“诉讼开始以后,法院判决做出前的任何时候”。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双当事人都可以自动的或在法官建议下进行和解。”④显然,法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的期间没有做出限制。因此,中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和解的期间规定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第一审判决或者第二审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

2、规范诉讼和解的方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和解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主导下的诉讼和解,其特点是和解虽在法院或法官的主导下进行,但是,法院和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的方式、和解的条件不作干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因此,这种诉讼和解方式与中国的调解是不同的。二是法庭外的和解,也就是说,和解不需要法院或法官的参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其代表性国家是德国,也称之为裁判外的和解。这两种和解的方式都有其优点和权限所在。就中国而言,应当采第二种。

3、建立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救济机制

此外,对于有瑕疵和解协议,可以采取提起再审之诉和继续审判的救济方式。提起再审之诉,是指诉讼和解达成而终结诉讼后,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有重大瑕疵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火撤销和解协议之诉,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继续审判是指诉讼和解达成而终结诉讼后,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有重大瑕疵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并要求制定期日继续进行诉讼。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

(1)在法院判决前,不问诉讼进行到何阶段,诉讼和解都应被允许。上诉审中同样可以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审判决自然失效。

(2)诉讼和解的订立人是诉讼双方的当事人,第三人也可参与。

(3)诉讼和解可就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甚至与本案无关的争议达成,力求厘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和解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当事人可以私下协商,但必须在法院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诉讼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主要是着重给大家阐述了一下在民事诉讼当中和解的时候的一些程序。和解肯定是建立在法庭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的,而且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的意愿,那么等于自动放弃了有司法介入争取权益的机会,目前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和解的程序还有待完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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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 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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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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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八条又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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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几种人:
根据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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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数目有明确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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