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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超700件案件,专注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劳动争议等案件。其服务对象包含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
在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起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要求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刘欢作为被告刘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审理中,刘欢抗辩刘X与原告无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其答辩意见,判定仅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
在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刘欢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刘欢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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