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该如何解读?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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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办法》起草原则 1、紧密联系实际 2、尊重市场规律 3、着力规范管理2、《办法》的框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该如何解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迅速,许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这在给经济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带了风险,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今天,律图就来带您深入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如何解读。

一、《办法》起草原则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的起草确立了以下原则:

1、紧密联系实际

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

2、尊重市场规律

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3、着力规范管理

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二、《办法》的框架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但现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极大的保证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使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适应市场规律,优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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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条件和程序

1、上年度分类评级在Ⅲ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立时间短,暂未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可以挂牌。

2、小额贷款公司在通过挂牌审核后,需由所在市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报备。

二、简化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动审批程序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按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关要求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股权变动审批程序,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2、交易后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股东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高于15%;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独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3、交易后单一买方及其关联方合计累计持股比例达到15%,或将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交易,需按程序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交易。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探索通过可转让大额存单、发行中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资金拆借。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上述业务需经所在市金融办同意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

四、有关要求

1、各市金融办应积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拓展融资渠道,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强对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情况的监管,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市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挂牌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加强服务,简化流程,降低费用,创新产品,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需求,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

3、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后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对重大事项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4、已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分类评级中,评级结果低于Ⅲ级的,省金融办将及时通知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由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予以摘牌,转为托管。小额贷款公司托管后,经过规范,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达到Ⅲ级(含)以上,可申请恢复挂牌。市金融办应在小额贷款公司摘牌及恢复挂牌10日内报告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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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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