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债权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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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债权债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因为物权,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但是债权,它只是一种相对卷,也就是说他只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很多人对此不太了解他们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债权债务?

一、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二、债务概述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 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关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债权债务这个问题,首先,在这里小编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什么是债权债务在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单位或者是个人所承担的相关经济方面的义务。不过各种各样的借款还有就是预收款项。具体的大家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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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家里最近想要进行债权转让了,但是他不知道在哪里转让才可以请问各位律师现在保理公司可以做债权转让吗,谢谢
[律师回复]
一、保理业务中未来债权转让有效性问题
  归纳起来,未来债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
一,债权尚未产生。顾名思义,未来债权必然是尚未产生的债权。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虽然债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债权的产生具有较大的可能性,但也至少有经过一定期间或成就一定条件或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后,债权才能产生。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也只有在为一定行为或一定事实出现后,其安全的产生才具有可能性。
  第
二,债权的产生具有或然性。未来债权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会成为现实的债权,由于债权产生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其安全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债权产生的依据虽然已经确定,但最终形成债权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或然性。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则是债权产生的依据能否成立具有或然性,即将来能否达成产生之安全的合同尚不确定(杨明刚,2006)。[1]
  第
三,未来债权实质上是给付请求权的期待权。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即特定人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未来债权是将来的给付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即期待将来可以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保理业务中未来债权分类
  未来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其主要特征为请求权(崔吉子,2006)。[2] 而未来债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将来债权”),是指现在尚不存在,但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即期待将来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这种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就不再表现为请求权,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即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权利。
  有学者认为,未来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来债权包括:
①尚未发生的附始期债权;
②尚未发生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
③已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欠缺一定事实而尚未发生的债权;
④仅有事实关系而无法律关系存在,且未发生的债权。狭义的未来债权仅指第
④种情形(张道周,2001)[3], 亦称纯粹的未来债权。笔者认为,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一种期待权,而不是请求权。
  从理论上说,未来债权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一)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已经设立,但尚未生效,或者债权的产生取决于对待给付的履行。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
①、
②、
③种情形都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比如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收入、股东的分红、教育合同中的学费等。
  
(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尚不存在,但将会签订并形成相应的债权。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
④种情形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例如有待缔结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高速公路收费权、航道收费权等亦属于此种情形。
  区分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的意义,在于这两类不同债权的转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
  债权产生的依据虽然已经确定,但最终形成债权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或然性。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则是债权产生的依据能否成立具有或然性,即将来能否达成产生之安全的合同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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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债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如果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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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扒窃是行为犯?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扒窃是行为犯?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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