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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案
刘欢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超700件案件,客户多为企业和个人,工作侧重诉讼。在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起诉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要求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刘欢担任被告刘X的代理人。
代理律师接案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刘X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角色并听取意见后撰写答辩状。庭审中,刘欢抗辩刘X与原告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资等都由他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仅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刘X等被告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
代理追讨报酬案
在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原告蔡XX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刘欢作为原告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刘欢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接着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刘欢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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