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认罪是不可能取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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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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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认罪虽然不是取保候审的禁止条件,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不认罪是不好办理取保审的。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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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形形色色充满着许多诱惑的世界,很多人对待新鲜的事物都难以抵挡自己的好奇心,总是想着天下掉馅饼的事,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终有一天会被法律所惩罚,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还是会想尽各种办法逃脱不认罪,那么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是不可能取保吗?法律对于这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嫌疑人不认罪是不可能取保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公安部有关于不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累犯、多次传唤不到案的。

时间:一般来说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有两种形式,交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认罪虽然不是取保候审的禁止条件,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不认罪是不好办理取保审的。

二、取保候审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这还要看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轻重,以及警方那边取得证据的准确性,具体情况具体研究,希望小编整理出来的内容可以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疑虑,可以随时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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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也是要被判刑的,认罪所能起到的作用就是,法庭可以根据认罪的程度在原有基准刑的范围之内适当的减轻处罚,比如说原来的罪名和情节的量刑就是三年到五年左右,也不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了就直接判成一年,甚至是不进行任何刑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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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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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犯罪嫌疑人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辩认前的准备工作做的不够充分。公安机关在辨认前往往只是通知辨认人于何时何地前来辨认嫌疑人,而对整个辨认过程却没有一个详细而周密的计划。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辨认前不仅要明确自己辨认的目的,而且要详细了解辨认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辨认人与被辨认人、案件本身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此外,公安机关也应当对辨认方法、辨认地点的选择,以及在辨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有一个全面而充分的准备。
2、辩认方法不科学。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将自己圈定的嫌疑人与其他嫌疑人放在一起依次站成一排,并给其中的每一位身上贴上一个顺序号让辨认人进行辨认。笔者认为这种单一分组的做法不科学,而应当将被辨认人分为多组进行辨认较为合理。因为辨认人从多组被辨认人中辨认的结果一般来说要比单组辨认的结果更具说服力。
3、让不同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做可能导致辨认人之间相互提示对方作案人是那一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让不同的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这样既可以保证每一位辨认人都能够地进行客观真实的辨认,而且可以有效防止辨认人之间相互提示。
4、辨认过程监督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公安机关在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时只有2名办案人员在场,而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证明,这显然是不符合现代诉讼民主化的精神。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有两名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也可以通知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这样可以对整个辨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避免那些可能影响辨认结果公正的行为发生。
5、先作辨认笔录后作询问笔录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做是违反法律逻辑的。因为如果前面的辨认过程不是客观真实的,那么可能导致后面所作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也将是不可信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作询问笔录后作辨认笔录,即在辨认前先让辨认人对其记忆当中的作案人的具体特征作一个全面详细的陈述,然后再让其进行辨认。这样可以通过其辨认的结果来印证其在辨认前对作案人所作描述的真伪性。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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