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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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

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协商好财产的分割问题,有子女的要确定子女的归属权问题。涉外婚姻也就是夫妻中有一方是外国国籍的,但只要是在我国法院审理,都应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进行裁决。那么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涉外离婚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给呢?本文律图的小编就给大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

涉外离婚女子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规定?

一、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给

凡是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均适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一)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涉外离婚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1、 定期给付。

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 一次性给付。

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 以物折抵。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编就先给大家介绍到这里。在上文中我们得知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审理的,适用于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有定期支付、一次性支付以及特殊情况下以物折抵三种类型,可以综合考虑支付方抚养费的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客观条件等进行协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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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孩子的抚养费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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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
三、抚养费依据: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其实,不管是国内婚姻还是涉外婚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改变的,要是一方在离婚之后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话,则另一方可以向,要求对方支付,然后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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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律师回复]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规定情况下,才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 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 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 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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