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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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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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

有时候,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欠下了债务,如果不履行债务,则构成对债权人的财产侵权。债权人追偿债务,可能会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针对这个问题,小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二、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违法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利益。这种损害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婚姻法及侵权法等有关法律资料,小编就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从目前法律规定上看,夫妻一方发生侵权行为,第三方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配偶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当然,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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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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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可请求赔偿)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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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如何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要根据您的需要按以下档次选择,分别是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私家车可以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 但在实际保险合同的签定过程中,赔偿限额超过一定的金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后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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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了他人或他人的财产,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您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的规定替您赔给他人,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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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本条司法解释是民法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法上的具体规定。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在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情形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转让价格合理;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交付。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受让人才能取得无处分权人让与的财产而无需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基于此,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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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需法律物权与实际物权不一致。婚姻领域内的物权变动与一般的物权变动的区别只表现在权利主体上的特殊性,即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以下权利: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共同处理权即对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如变卖财产等必须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相互代表权即在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变化时,夫或妻可以代表一方进行一般财产处理;物上追及权即夫妻共有财产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双方均可行使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出售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变化而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因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当该无权处分符合上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也即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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