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活里,借钱是常有的事儿,很多时候为了让出借人更放心,借款人会找个担保人。可这担保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时间一长,担保人的责任就成了问题。就比如说有人六年前给人做了民间借款的担保,现在这担保责任还在不在呢?这可不是个小问题,涉及到出借人能不能收回钱,担保人要不要继续担责。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这个事儿。
一、担保责任的类型及期限规定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举个例子,甲借给乙钱,丙做担保,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在乙确实没有能力还钱的时候,甲才能找丙。要是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乙到期不还钱,甲既可以找乙,也可以找丙。如果他们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乙还钱期限到期开始算,六个月内甲得找丙主张权利,不然丙的担保责任可能就没了。
二、六年时间下担保责任的判断
如果借款时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且保证期间没有超过六年,那就要看债权人有没有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要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过,那担保人就有责任;要是没要求,担保人就不用担责了。
要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年时间远远超过了这个期限,如果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免除了。比如甲借给乙钱,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乙还钱期限到了之后六个月内,甲没找丙(担保人),那过了这六个月,丙就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举证
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得有一定的方式,并且要能举证。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短信、邮件等方式,留下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甲给丙发了书面通知,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并且有丙签收的凭证,或者有短信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担保人承担责任,那在法律上就很难认定担保人还有责任。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然可能会面临钱要不回来,担保人也不用担责的情况。
四、特殊情况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影响担保责任。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
比如甲和乙变更了借款合同,增加了借款金额,没有经过丙(担保人)书面同意,那丙对增加的部分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六年之后担保人是否还有责任,得看具体的约定、债权人是否在规定期间主张权利等多种因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情况比较复杂,后续可能还会面临担保人不认账、债权人举证困难等问题。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让你在处理借款担保问题上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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