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搭棚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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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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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搭棚的规定有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层居住的楼房也越来越多,难免会有高空坠物的现象。有些地区为了防止高空坠物砸到人或者车都会采取搭建棚子的做法。其实搭建棚子我们国家是有规定的,有的棚子是属于违规建筑的。那么关于高空坠物搭棚我们国家有什么规定呢?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物、构>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物、构>物。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物、构>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层、屋面升高的建>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物、构>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物、构>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物、构>物。 第四条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物、构>物等违章建>,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物、构>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物、构>物,属违章建>,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物、构>物超过原建>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二、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按《公房条例》和《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的信>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未使用暴力、>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我们国家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原因就是我们的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但是出现在我们身边的高空坠物现象也随之变多。我们为了防止高空坠物搭建的棚子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高空坠物搭棚的有关规定最重要的应该就是,我们对于搭建棚子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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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搭棚高空坠物违法吗?
个人为了预防高空坠物而搭棚是不违法,反倒是那些高空坠物肇事者如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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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一个朋友所在的小区经常发生高空坠物,安全隐患非常大。想要问一下高空坠物搭棚要怎么防止呢?
[律师回复] 为了有效预防高空坠落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指标的实现,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方针和当今建筑施工中发生的事故种类,结合本工地的安全情况,特制定以下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和预防控制措施: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制度。施工现场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和各班组安全协管员。坚持随时随地的不断检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准章守纪教育,既能让每一位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掌握生产措施,又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指挥,按照规程作业。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使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
2、防止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坍塌事故:
(1) 正确使用“三宝”认真进行“四口”和临边的安全防护、安全网、安
全帽和安全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各项技术性能。凡距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边口和楼面边、阳台边、屋面边等到临面边必须有有效防护 ,以防止高空坠落物和物体打击。地面通道应搭设防护棚满足安全要求。
(2) 本工程拟采用扣件式双排钢管外脚手架,其设计方案及具体安全措施
祥见《脚手架势共方案》,脚手架的验收和日常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允许使用或继续使用。
(3) 在搭设时,防止工人操作物坠落,以严格要求工人正确搬运和堆放。
在操作时严格控制接地物件,要求工人规范作。
(4) 拆除时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节
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
(5) 在施工中,特别是在外脚手架上堆放物件和临边的危险脱落物品,必
须派专人监护和看管,杜绝悬空堆放物件,否则根据项目部管理处罚制度执行出处罚。
(6) 要认真落实班前交底班后记录。班组长要跟踪监督检查,对边、洞口、
悬空的物件和容易坠落的物件,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1)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必须制定安装和拆除方案,严格遵守安装和拆除程序,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保险装置。安装完毕并经自检合格后报当地鉴定管理机构验收,严守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施工现场吊物,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进操作,保证吊装作业安全顺利的进行,把高空坠落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的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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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雨棚防高空坠物违法吗?
不犯法,那些从高楼乱扔垃圾的人如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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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们小区总是有人往楼下乱扔东西差点砸到了人,有人受伤现在要去法院起诉,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律师回复]
一、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二、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5、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6、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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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搭棚的规定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高空坠物搭棚的规定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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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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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搭建防高空坠物棚是违法的吗?
门前搭建防高空坠物棚不是违法的。因为人口基数大,所以有些国民的素质非常的低。在一些小区或者建筑物上面总是有人高空坠物。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首先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搭建高空坠物棚,所以如果有人搭建雨棚来防止高空坠物的行为当然是不违法的,应当鼓励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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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朋友高空坠物,现在被人家给打官司了,比较焦虑, 不知道怎么办了,咨询下高空坠物起诉状
[律师回复]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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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现场搭建遮高空坠落物棚是合法的吗?
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在工地现场搭建遮高空坠物棚是违法行为,但是这种搭建也并不安全,不建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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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有一个朋友今天来我们小区里面玩儿的时候被楼上的花盆砸到了头,高空坠物伤人谁来赔偿
[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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