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业病鉴定资质等级怎么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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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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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医院职业病鉴定资质等级怎么划分?

我们现在的这个时代有非常多的工作类型,其中有一些工作是具有一定的危险的。就例如在工地上工作就有可能摔伤或者被石头砸伤,也有的人在工作中就有可能长期受放射物的影响。对于职业产生的病我们称之为职业病。那么医院职业病鉴定资质等级都有哪些呢?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p="">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p="">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p="">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p="">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p="">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p="">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p="">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p="">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p="">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p="">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p="">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p="">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p="">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p="">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p="">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p="">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p="">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p="">

(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lt;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p="">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p="">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p="">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由上面有关医院职业病鉴定资质等级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职业病和工伤其实非常的相似,对于职业病的等级可以分为十个等级,对于职业病的等级确定以上文章中也是有的。职业病对于我们来说有些可能是会让我们终身受到影响的,所以我们对这个问题必须要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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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业病鉴定资质等级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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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有完好房、还有基本完好房、再者就是一般损坏房、还有严重损坏房、最后就是危险房;一般在鉴定的时候就会按房屋的结构、装修以及设备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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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怎样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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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要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要如何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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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工程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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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5、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三、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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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应该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应该如何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要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标准等级要怎样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5、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三、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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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等级划分为几个等级
医疗过错责任等级划分为是个等级,一级是导致患者重度残疾和死亡的事故,二级是中度残疾和器官损伤的事故,三级是轻度损伤和器官损失的事故,四级是致使患者有明显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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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等级该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5、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三、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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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等级该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5、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三、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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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5、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三、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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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安全等级划分包括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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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伤鉴定的等级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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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该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5、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三、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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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如何划分等级?
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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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等级怎么划分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划分详细
[律师回复] 伤残鉴定图标准等级划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鉴定图标准等级划分
3、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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