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二十元的行为相关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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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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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1、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2、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渔业行政处罚二十元的行为相关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着为一个海岸线较长的国家,国家在对海洋和鱼业都有着较强保护措施和举措。这样一是为了海洋的渔业资源不被破坏,再有就是合理的发展海洋事业。持续的在海洋中能够发展渔业资源,那下面就渔业行政处罚二十元的行为相关都有哪些规定为大家进行解答。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一、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在上文中可以看出,我国为了合理的发展渔业一直积极的保护着海洋中的渔业资源,一旦发现有乱采乱捕的情况发生。我国的相关执法部门就会根据法律对其进行依法的判决,绝不姑息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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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正确及时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依法实施渔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
  渔业执法人员,是指从事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人员。
 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手续完备。
第二章 管辖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和上级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渔业行政处罚权。授权、委托应办理书面手续,并向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水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机构办理。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其他不属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移送案件应当从查获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检查与取证
 渔业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不着制服的,应佩带标志。
 渔业执法人员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填写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查获时间、地点;
  
(二)行为人及渔船基本情况;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四)其它有关情况。
  现场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如实记录,并经当事人核定(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渔业执法人员在笔录上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有在场检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并记载时间。
 渔业执法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被调查人拒绝回答或提供材料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当提请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四章 处理与执行
 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渔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主管机构的管辖权限。
 渔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立案程序两种。
  
一、凡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现场可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应当做到:
  
(一)现场查获、调查取证、填写现场笔录;
  
(二)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向被处罚人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签收;
  
(四)执行处罚决定;
  
(五)事后进行登记,结案归档。
  
二、凡现场难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或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部门移送以及举报的,适用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应当做到:
  
(一)办理立案登记;
  
(二)调查取证;
  
(三)确定违法事实和行为性质,提出处理报告;
  
(四)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送达、执行;
  
(六)结案、归档。
  立案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处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和案件的来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造成的损失或后果;
  
(五)接受查处态度;
  
(六)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七)处理意见。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罚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处罚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到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交被处罚人的,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邮寄送达。
  被处罚人已向主管机构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
 执行处罚决定,应当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一)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等财物的,应当开具罚没收据;作变价处理的,应开具变价处理单据。禁止使用的渔具,不得变价处理。
  
(二)处以罚没处罚,当场不能执行而扣押其有关渔业证件(船舶证书、职务船员证书回港处理)或渔具等生产工具的,应当出具暂扣单据。需进港听候处理的违规渔船,其停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扣押的渔业证件、渔具,扣押期限为三十天。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将扣押的渔具变价抵缴,扣押的渔业证件可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被处罚人依法向上级主管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扣押的渔业证件、渔具等,待上述机构作出决定或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再行处理。
 对违法设置的渔具,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没收渔具应当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对禁止使用的渔具,须作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的,由保管人员开列清单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处理清单应存档。
 涉外案件查获后,应尽快报告上级主管机构和当地外事部门,结案后应书面报上级主管机构。
第五章 归档
 经立案程序处理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立卷。
  案卷按下列顺序装订:卷宗封面、目录、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处理报告、审批文件、处罚决定书、罚没等各种单据材料、卷宗封底。
 以一般程序处理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可以简化,但现场笔录、处罚决定书、罚没单据等材料必须俱全,以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附备查目录。
 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它部门移送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向原单位通报。
 案卷保存期限:立案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保存期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为五年、十年、永久;一船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保存期为一年至三年。过期的案卷,由保管人员列出目录注明标题和页数,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监销。目录由承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存档。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中现场笔录、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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