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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剖析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局委托,面对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的诉求,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其明确三大争议焦点,即《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这一精准的剖析为后续的办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证据链的构建
杨龙律师团队对涉案全部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虽调整承包和付款方式,但附件仍明确按原下浮公式计算,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有力支撑了被申请人的立场。
仲裁庭审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不能推导结算不下浮;申请人变更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印证双方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申请人承担194104元费用,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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