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因为工伤导致伤残是一辈子可能都没有办法恢复好的,不过这种情形也是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当中有明确提到的。因为在我国的关于工伤的法律制度当中是有老工伤的法律概念的,所以,有些员工可能也是很多年之前的工伤一直到现在都是留在了一个残疾的身体。那么,多年前因工伤残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一、多年前因工伤残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一)伤残津贴: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达到护理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旧伤复发医疗费:因旧伤复发、工伤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七)丧葬补助金:经鉴定达14级的老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其中退休后死亡的老工伤人员,先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应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轻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表》、重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原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工伤批复。
(二)1996年以后发生的工伤,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三、劳动者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而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雇佣老板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书面材料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者应掌握用人单位和老板的详细信息,并保存好医疗费等单据,便于以后发生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给与工伤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多年前因工伤残待遇规定的是可以一直享受伤残津贴的,而且这种残疾状况如果是一直需要医疗器械的辅助才能活动,那规定的医疗器械的配置费跟伤情复发以后的治疗的费用,还有就是有可能因为残疾导致经济收入来源中断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也是工伤保险必须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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