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自2023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河北、承德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既擅长诉讼业务,也进行非诉方面的处理。在工伤赔偿领域实践丰富,承办案件三十余件,主要集中在承德。
滦平县张XX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中,张X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李岩作为张XX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分析案情后,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期间,不仅包括医疗机构的治疗期间还应包括工伤后恢复病情的合理必要期间,张XX受伤后返回公司工作是提供了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的替代。但仲裁委最终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仅支持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
劳动关系确认案件
在劳动纠纷方面,李岩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认为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与个体运输户无关。
李岩作为王XX的委托代理人,从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出发进行辩论。他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谭XX的行为系代表个体工商户履行的职务行为,王XX受谭XX管理和指挥,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按月领取相对固定工资,驾驶车辆用于个体运输户的经营业务,其提供的劳动是个体运输户业务的组成部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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