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自2023年执业以来,在工伤赔偿领域成果显著。在张XX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中,张XX受聘于该矿业公司,工作时受伤致九级伤残。张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作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分析案情后,从证据角度入手。张XX提供的考勤表无公司公章且为本人制作,公司不认可;银行交易明细虽能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但公司称受伤后发放的工资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李岩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受伤后张XX继续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视为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最终仲裁委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仅支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纠纷辩护
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谭XX个体运输户起诉请求判决与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是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王XX与个体运输户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岩作为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分析案件。从用工主体资格看,个体运输户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作为经营者,其雇佣行为代表个体运输户。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从属性方面,王XX受谭XX管理和指挥,按月领取相对固定工资,驾驶的车辆用于个体运输户的经营业务,其提供的劳动是个体运输户业务的组成部分。李岩针对个体运输户的抗辩意见,指出谭XX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若认定王XX系谭XX个人雇佣,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刑事辩护成果
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李岩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并获法庭认定。同时,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在某国企八百余万元欠款追偿案件中,李岩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办案策略,制定精准维权方案,通过多方沟通协商、精准把控争议焦点,最终促成庭外圆满和解,成功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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