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相信很多人都存在迷惑,在财产分割前部分继承人死亡,这部分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处理?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都有哪些规定。
一、财产分割前部分继承人死亡如何分割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转继承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转继承又称之为再继承或者第二次继承,转继承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2)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3)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4)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综上,财产分割前部分继承人死亡应根据法律规定适用转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中和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所要具备的条件是一样的,都必须包含两个条件,一是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自身死亡之前没有放弃继承,同时也没有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二是死亡的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点必须规范在继承开始但财产还没分割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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