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可能和他人发生一些民事纠纷,这时就要进行民事调解了,调解不成的,就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也会纯在一种反诉,当然这是要满足一些条件的,那么,民事诉讼反诉有哪些内容?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
一、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二、反诉界定
对于反诉,我国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或称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按照通说,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这相应的体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所以,反诉可以界定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
三、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四、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反诉的内容就是这些了。反诉一般是由被告提起,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这也能够说明我国法律中程序法的公正性,在进行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要维护被告的利益,原告和被告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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