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国家赔偿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6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23人
专家导读 首先,要找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第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保证不出冤、错案件制度依据;第三、用法律或制度保证追责和追偿机制的实施。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

{ArticleTitle}

在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等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可能会做出错误的行政处罚或者错误的司法裁判,从而给公民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这就需要国家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务中国家赔偿的问题有哪些呢?

一、当前国家赔偿工作中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理念上的偏差,办案中缺乏责任感。

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主观认识层面表现为某些检察干警对规法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在思想上存在麻痹大意的情形。缺乏主动积极性和责任感。有的则“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坚持“疑罪从有、宁枉勿纵”的错误原则。过多的重视了有罪的证据,却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从而使证据不够扎实,案件质量不高。

2、对法律的修改、补充以及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及时掌握

一些干警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全面、补系统,仅仅满足于字面上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的修改、补充以及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及时掌握和了解,从而缺乏妥善处理解决疑难问题的观点和看法,在出现不同意见时,就凭经验办案,这时就容易出现质量不高的案件。

3、没有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办案活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无论在侦查监督、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好监督制约作用,从一开始就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将对避免和减少赔偿案发挥重要作用。

二、改进措施及对策建议

1、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

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一些模糊不清、是是而非的证据,在认定采纳上一定要谨慎推敲,多听听不同的意见,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疑罪从有、宁枉勿纵”的错误思想。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

2、及时的掌握有关法律的修改、补充以及新的司法解释

在平常的工作中,要利用闲暇的时间一定要多学习、多关注有关法律的修改、补充及新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从而更加客观、准确地将各项法律条款、规定运用到各项办案中来。

综上所述,小编主要为您介绍了实务中国家赔偿的问题有哪些,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对策。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完善法律法规,让法律法规更多的包含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5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实务中国家赔偿的问题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68****43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8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6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5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5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8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3****40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6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7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2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3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0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盐城156****620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8****149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1****232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对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不具体,再者就是国家的赔偿法与刑法还有刑事诉讼法不衔接;还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等,但只要能确保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法的进行申请。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买了一份国债,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国际债券融资实际利率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实际利率的含义是什么,这种利率如何进行调整以适应它在市场经济中的平衡水平?经济学家欧文·费希尔对实际利率下的定义是,它只是对货物比对未来同样的货物多支付的百分率溢价。费希尔的概念的要点是:
(1)肯定而得到保证的支付;
(2)肯定而得到保证的偿还;
(3)肯定的日期。如果采用这个概念,也可以把实际利率看作是按被放弃的未来消费计算的现时消费的有关费用。利率政策是宏观经济管理中比较重要的工具之一。利率在国家经济中能发挥几个作用。它是对储蓄的报酬,对获得收入的人如何把收入在目前的消费与未来的消费之间进行分配有影响。利率的结构控制将积累起来的储蓄在不同的资产——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之间进行分配。利率政策对储蓄与投资的过程产生影响,而且通过这些过程对金融资产的发展与多样化、生产的资本密集度以及产值的增长率都产生影响。
当物价稳定时,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是一致的。但是,当出现通货膨胀时,经济代理人需要对这两种利率加以区别,一般估计实际利率的办法是,名义利率减去以某种标准得出的国内通货膨胀的变动率。在利率由行政当局确定的国家,政策制订者可以调整名义利率,设法使实际利率保持正数,这样可以对储蓄起到鼓励作用,可以增加金融媒介作用,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统一。
建档立卡户的社保医保问题,国家是如何实施灬
[律师回复] 你好,申请建档立卡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失业金领取证明)、本人及家庭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申报人(系统内的困难职工名字)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最好为建行。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因病致困家庭提供本年度内医疗诊断书和整月或住院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也可去社保中心复印医药报销费用凭证,因子女上学致困的家庭,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因各种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评议和票决、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确定的,村委会有扶贫对象民主评议和票决的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名,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办有扶贫对象审核的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县扶贫办对乡镇上报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进行最后把关,确保没有争议或争议解决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建立县级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贫困农户信息系统。档案资料由扶贫对象、采集人、审核人共同签名确认。扶贫对象已完成签名手续,是知道自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可以由父母到村委会咨询,并到乡镇扶贫工作站,通过全国贫困农户信息系统查询后,开具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即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解决刑事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举报国家工程质量问题?
投诉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所在的公司正在进行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参加改制小组,根据企业资产状况、股权结构、核心业务、职工规模及构成等特点,策划改制或重组方案。
  
4、参加职代会
  从法律角度向职代会讲解改制方案并释疑;拟定职代会决议。
  
5、协助改制方案报审
  协助企业改制或重组方案的报批工作。参加企改办或归口管理部门主持召开的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座谈会、企业职工座谈会和咨询论证会,解答具体法律问题。
  
6、不实资产核销
  落实企业资产状况,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投资,促使司法部门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债务重组与处理
  代理企业征询金融部门债权人及其他主要债权人意见,取得债权人支持,办理债务更新、债务减免、折扣变现和新设抵押等。
  
8、职工安置与身份置换
  审查企业劳动合同,拟订职工安置和身份置换方案;初审经济补偿金额、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各种福利,申请在企业净资产中依法扣除;制作改制后企业新劳动合同并协助签订。
  
9、资产处置
  拟制资产处置方案;协助企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在全面审查和核实改制内容合法性、改制程序规范性和资产负债真实性的基础上,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产(股)权转让
  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谈判;产(股)权交易主体资格及合同内容审查;协助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
  1
1、产权登记
  协助企业及时办理产权交割与产权登记。
  1
2、新公司设立与法人治理结构调整
  审查出资人资格、核实出资资产权属并进行组织结构的设置与权力分配;出资人协议、新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制作与修订;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或新公司工商设立登记。
  1
3、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公司合并与分立、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与资产置换、资本运作;处理改制中具体法律纠纷;帮助企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三、接受委托,为企业改制的准备与申报提供服务
  律师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首先重点对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制企业经营状况
  1.改制企业简况:包括改制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主体及其出资比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济性质、行业、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状况;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6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屋质量问题国家能解决吗
商品房质量问题,首选与开发商协商,因开发商负最终责任。如协商无果或不满,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认定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委托法定机构鉴定,结果作为赔偿依据。若仍无法解决,购房者可根据法律提起诉讼。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这两天我朋友跟我说,我国以前有事实婚姻,我听的很懵不知道这是什么,为此我想要了解一下啊,我国有事实婚姻吗?我国的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吗?有人知道可以告诉吗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从1950年的婚姻法开始,我国就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也不承认双方有婚姻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特别是早些年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多,他们长期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并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如果绝对地不承认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事实婚姻关系。
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不同的。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对于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又做了新的界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线,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非当事人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其婚姻效力溯及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否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当理解为2001年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纠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即产生与合法有效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符合2001年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按照离婚登记方式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你好我想知道关于中国社科院社保问题实验室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请知道的告知一下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全民医保早已基本实现。截至2013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22亿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8亿人,有1.41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都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分别覆盖了1.99亿、1.64亿和1.64亿职工。社会保障水平正逐年提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 “十连调”。社保基金收支结余规模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增强,截至2013年底,五项社保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分别达到3.52万亿元、2.79万亿元和4.51万亿元。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突破1万亿元。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保公共服务体系,并在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中国社科院社保问题实验室当前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失业率稳定在较低水平。
其次是产业升级转型中的劳动力技能素质结构问题。以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特点的转型升级,必然会对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的矛盾在短期内将进一步加剧。
再次是青年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显示,青年人口的失业率比其他各年龄组明显偏高,青年经济活动人口比例明显下降,将对劳动力市场构成深刻影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突出,目前转型升级创造高端岗位的速度还难以跟上毕业生数量的增加,适合毕业生的有效岗位相对不足,毕业生教育结构、就业观念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另一个青年劳动者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外还有一点是就业质量是就业之“忧”。目前部分劳动者就业质量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是:脆弱就业群体和不稳定就业群体占比大;总体劳动报酬水平仍然偏低,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仍然突出。
当前,社保制度建设还存在的比较突出问题有:一是尚有部分人群没有参保,其中私营企业、小微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保险的比率偏低;二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还不够顺畅,适应流动性不够;三是待遇差距较大,公平性有待提高;四是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五是经办管理体制仍然存在部门分割的状况。
  未来社保制度发展面临较大挑战: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参保和政府投入带来影响;二是人口老龄化加速,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三是城镇化加快,对制度适应流动性提出更高要求;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诉求日益增强。
  完善社保体系的对策建议有: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完善养老保险参保激励机制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尽快出台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政策。深化支付制度改革,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
二是继续深化改革,促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包括整合城乡居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实现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增强基金统筹调剂功能。
三是建立健全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包括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支撑和保障。
四是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发挥补充性作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时效及听证审理程序等。本规定的出台是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国对发明实质审查制度是什么制度,对国家实行哪些
[律师回复]
1、需要填写申请人的信息,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相关信息。允许申请人在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规定,可以起到鼓励申请人早日提出发明申请的作用。一旦申请人根据其发明构思完成了技术方案,就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此时只需缴纳申请费,然后可以在该三年期限内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市场需求以及专利转让前景,判断该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价值。如果该项发明确实能取得较大收益时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实质审查费。如果发现该发明专利申请存在着无法挽回的缺陷或经济效益较差时,则可不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从而省下约为申请费三倍的实质审查费。
2、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时,应当帮助委托人分析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最有利。如果该项发明比较成熟,能较早投入市场,且比较容易被竞争对手仿制,则应当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甚至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因为越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越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从而可以早日授予专利权。如果对该项发明市场前景尚不清楚,或者该发明产品还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如三、四年以上)才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则可以较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对市场需求和本发明的价值进行调查研究,在这之后再确定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6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在中国处理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管辖法院和实体法有
[律师回复]
一、管辖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程序法适用于地法,即如果在中国诉讼则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以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实体法的适用
1.首先
第一步是对孩子和被告的人身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因此,实体法适用中国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3.如果亲子关系确认后,对于抚养问题应当适用的实体法,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抚养问题适用法律为中国法。
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抚养的义务,母亲可作为代理人代孩子提讼。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国家赔偿 > 实务中国家赔偿的问题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