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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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对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不具体,再者就是国家的赔偿法与刑法还有刑事诉讼法不衔接;还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等,但只要能确保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法的进行申请。
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

(四)刑事赔偿程序设置不科学,缺乏监督。

(五)赔偿金不能及时到位。

二、解决刑事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哪些?

(一)完善、修改国家赔偿法

(二)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三)建立赔偿案件储备金制度。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和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的刑事赔偿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来进行处理,但对于在赔偿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也很多,但只要对申请人的赔偿进行严格的审核,而且强化保护公民人权的意识,只要受害方所提交的材料是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就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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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解决刑事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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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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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足.其一,会见难;其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最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对犯重罪者.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其二、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三,对“严重疾病”的内涵缺乏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这里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解除羁押,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资格的范围过窄。因此,对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者,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那么。然而,何为严重疾病。这一规定既具有授权性,也具有排他性,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三,调查取证难;其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
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律师回复] 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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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省对全省委托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八条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建议委托三十日内作出中止或终结的裁定。委托在接到函件后对受指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建议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中级应当在每月三十日前。
第三条外省(市;委托执行函;中级协助省统一管理,报所属中级;转办函,依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及执行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地址、邮编、终结的案件。第十五条凡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至第(4)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必须逐级报请本省高级审批:(200)粤高法执受委字第号。第十八条基层应当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中级可决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之间互相委托的案件进行指定、提级:(200)粤高法()执外委字第号;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广东省高级人民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并附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动产;抄告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全省各级对委托执行工作实行指定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区)执行的案件、区)高级处理。
第九条其他需要委托补充材料的,应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案外人异议书转交委托处理并给委托去函,要求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中级协助省具体管理本辖区两级的委托执行工作。本辖区两级须委托外省(市,将当月内受指定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应按此程序书面告知原因。
第七条在执行期限内,符合中止、区)高级。
第五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收到本省高级指定执行裁定书后六个月内执结。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第六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将执行的简况直接函告委托并同时抄报所属中级和省,受指定执行的应当函告受托在三十日内补足材料或作出答复,受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由中级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当月受指定执行及与省内其他基层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统一使用"。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对外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第十一条委托案件的材料应包括:执行依据副本原件二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做的比较好的公司,员工福利越来越完善,但和国外有较大差距,谁能总结一下我国员工福利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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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制度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刚刚建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之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导致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开支名义上加大,由此导致福利成本的上升。
2.外部环境原因。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和人们保健意识的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医疗成本随之增长,企业支付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用不断上升,由此导致员工福利成本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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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发新福利项目方面存在困难。开发新的福利项目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
首先企业要了解员工需要什么。员工需要随市场宏观环境、企业内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企业要进行多种调查,从中确定员工的真正需要。
其次企业还要确定员工福利的筹资方式,是从企业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还是企业和员工共同分担,企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员工积极沟通,最终必须就分摊资金金额和比重达成一致。因为员工常常表现短期行为,可能拒绝与企业分摊福利资金或降低分摊比重。企业还要进行员工福利设计、筛选、试运行、评定结果、正式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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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
5、税负不公平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望楼主采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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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县(区)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工商所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商所是县(区)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区)级工商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以工商所的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工商所名义作出显然存在错误。
3.法律、法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源的立案期间无强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间,但没有规定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法定立案期间。这在实践中导致一些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不需要再核查案源应当直接立案的案件被无故拖延,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效率。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被解封财物的处理程序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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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对无故降低办案效率行为无约束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规定了90日的办案期间,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案情简单、调查取证用时较短的案件,未规定特殊的办案期间。这容易导致此类案件被无故拖延,严重降低办案效率。
6.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存在困惑
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执行上的困惑。例如,《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的刑事追诉标准也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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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虽然是法律法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我们就从以下9个方面来阐述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如有不足,还请指出也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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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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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收集并反馈信息,协调内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促进员工执行力的提升。因为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使得沟通起来方便快捷,避免传递信息不到位或传达错误引发工作出现被动;同时通过及时收集并反馈信息,进而协调内部资源及时解决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纠正出现的偏差和错误,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3、管理人员依据工作目标,制定合理制度与方案,常抓不懈,充分发挥检查、监督与激励作用。因为如果管理人员没有做到常抓不懈或缺乏检查、监督和激励措施,容易使得员工感觉没有督促或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等,进而引起员工在工作时会出现懒散甚至捣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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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构建合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员工分工,做到职责清晰,提供工作方式方法。因为如果缺、乏合理的工作流程,容易让员工工作起来不顺畅;如果缺乏工作目标,容易让员工工作起来很茫然;如果缺乏明确分工,容易让员工工作时出现扯皮现象;如果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当,容易让员工工作起来事倍而功半。
6、结合员工的观念、心态和工作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力培训体系,提升员工工作能力与意愿。因为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重存在不清楚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何时何地做等问题,所以这就需要结合工作实际与员工的观念心态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包括理论培训、现场培训等),进而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与意愿。
7、积极选用执行力强的人员,并通过树立标杆发挥影响作用,促进提升企业员工的执行力。根据岗位需要,积极选用执行力强的人员,使之带领或带动局部执行力的提升,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树立执行力强的员工作为标杆,进而促进和影响其他员工。
8、建立具有适度压力的工作氛围,使得员工具有适度危机感,进而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执行力。因为员工在适度压力的工作氛围中工作会建立危机意识并形成危机感,进而转换为工作动力,有效促使提升员工的执行力。
9、积极深化和提升企业员工责任心,进而转化为内部工作动力,提升员工的工作执行力。因为具有很强执行力的员工往往具有高度责任心;通过积极深化和提升员工的责任心,使得从工作意识、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上升到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进而转换为工作的内部动力,促进工作执行力的提升。
10、让员工积极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基础作业标准的制定等等,并了解企业愿景与战略,有助于提升执行力。因为让员工参与提合理化建议和制作作业标准等,既能利用员工智慧,又能员工感受到被重视,同时还使得员工在执行自己参与制定的内容时积极性更高,进而有效地提升执行力;让员工了解企业愿景与战略,使得员工认识到企业发展前景,进而认识到发展的空间等,使得自身逐步融入企业,有助于员工提升执行力。  同时,普通员工的本职就是落实,就是执行,需要树立大局意识、学习意识、责任意识,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与实践,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扬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和负责任、诚实的工作态度,扎实有效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稳妥及时有效地落实上级精神,体现高效有力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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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劳动关系不均衡。企业劳动关系失衡。劳动市场非公平性。政府的天平偏向资本:政府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不但没有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向资本方倾斜。三方机制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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