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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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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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对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不具体,再者就是国家的赔偿法与刑法还有刑事诉讼法不衔接;还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等,但只要能确保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法的进行申请。
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

(四)刑事赔偿程序设置不科学,缺乏监督。

(五)赔偿金不能及时到位。

二、解决刑事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哪些?

(一)完善、修改国家赔偿法

(二)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三)建立赔偿案件储备金制度。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和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的刑事赔偿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来进行处理,但对于在赔偿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也很多,但只要对申请人的赔偿进行严格的审核,而且强化保护公民人权的意识,只要受害方所提交的材料是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就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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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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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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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股权转让政策不稳定,转让程序不明确,使国有股转让通道不畅,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由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稍有不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准十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性质变动,流向私有部门时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公司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待了两三年也杳无音信。很多转让协议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批准,受让双方被迫中止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受阻,不仅阻碍了国有股权的流动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国有资产的不能正常流动和产生效益,退市后的壳资源也大打折扣。因此,新的国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以后,面临加快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速度以及规范国有股转让规则的新任务,既要体现政府的导向性,更要体现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提高国有股权转让的效率。

二,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理论上来看,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包括估价和定价两个过程。估价是由专业人士根据一定的方法评估企业内在价值,定价则是在估价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价格。目前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案例,基本上按净资产价值作为定价的依据。据统计,2003年
第一季度,在明确转让价格的公司中,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计算的转让金额总计为86.99亿元,而这些公司的净资产加总起来则涉及85.07亿元,转让价格平均为净资产金额的1.02倍。笔者统计2001年广东上市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例,大部分都是按净资产价格成交。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公司有形资产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股权价值,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可能与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资产账面价值相差无几。如果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仍按净资产定价收购,将获取更多的资本利得,而另一方面,对一些劣质企业来讲,如果按低于资产值出让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那不会有买家介入,实际操作中的国有股定价确实是一个难题。

三,在具体的国有股权转让中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一是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问题,有的受让方是新组建的公司,由于新成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公司,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运作经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参与国有股竞价也必须是满足一定资质的公司,如要求受让方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的要求,或行业运作经验等等,以保证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后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转让被当成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炒作的题材,“假重组,真炒作”;将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或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大了公司的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存在主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足.其一,会见难;其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最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对犯重罪者.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其二、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三,对“严重疾病”的内涵缺乏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这里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解除羁押,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资格的范围过窄。因此,对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者,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那么。然而,何为严重疾病。这一规定既具有授权性,也具有排他性,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三,调查取证难;其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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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带来了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2、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三药价虚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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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执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薄弱目前,大多数学生缺乏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不少大学生觉得计划不如变化快,认为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很多人没有真正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涵义和内容,也没有意识到职业生涯规划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不了解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的具体步骤,缺乏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技巧和方法。于是,大部分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根据自己对社会的感性认识做出判断,缺乏对自己的正确定位和就业环境的分析,没有长远合理的目标规划。
(二)自我认知不够科学客观自我认知是职业生涯规划重要步骤,也是决定职业生涯选择的重要因素,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在科学的自我认知基础上进行的。自我认知是对个体本身的一些特质进行的客观探索,即发现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为进行职业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自我认知主要从兴趣、需要、价值观、能力、气质和性格几个方面人手。不少大学生的自我认识比较片面,缺乏综合性,多数学生在就业时没有关注到自己的性格适合哪一职业,只关注能否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在上大学选专业时也没有考虑到职业兴趣和能力倾向,基本上考虑哪个专业比较热门且容易就业。在自我认知的方法上主要从主观的角度或者是朋友、同学的评价中获得反馈信息认识自己,缺乏具体量化的评价,很少人掌握并使用标准化的职业测评工具认识自我。
(三)职业社会认知比较模糊职业社会也就是职业世界,是一个人实现其生涯理想的外部平台。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要对现代职业社会有所认识,了解职业社会的一般内容、社会用人单位的范围、三大产业的职业状况;了解社会需求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大学毕业生市场化配置的就业体制;了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总体就业状况和大学生就业形势以及大学生进入职业社会的主要途径;掌握职业环境评估、职业信息的获取和职业信息评估的方法等。然而,很多大学生由于知识技能储备、社会生活经验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对职业社会缺乏清晰的认识,从而导致职业定位模糊,发展方向迷茫。
(四)职业价值取向出现偏差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惯能够影响个人职业生涯决策的有效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大背景的社会环境下,大学生的职业价值判断标准出现了明显的现实主义,并带有较多经济利益倾向。很多大学生忽视了职业的理想价值,把对前途和事业的长远追求转化为对经济收入、福利待遇的具体要求。在农业大学进行的“大学生职业设计和职业选择”的问卷调查中,在“你理想中的职业的相关因素”选项中,收入占41%,职务占41%,权利占7.7%,声望占13.3%,就业地区占37%,发展阶段占40%,其他占4%。由此可见,经济因素成为很多大学生毕业生择业的首要影响因素。
(五)规划缺乏可行性。执行力度不足切实可行的职业生涯规划能使一个人走向成功,华而不实的规划可能使一个人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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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劳动关系不均衡。企业劳动关系失衡。劳动市场非公平性。政府的天平偏向资本:政府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不但没有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向资本方倾斜。三方机制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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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存款回执单上有没有存折,是不是不需要回执单了?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范围不同: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
2、概念不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受理单位不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规定:《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报案人及其家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该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审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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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有哪些,现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一共有?
[律师回复]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等现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2011年建设任务比之前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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