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3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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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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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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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要依法进行,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司法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文件,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十分全面,其中第四章对辩护和代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第36条,那么,刑诉法3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诉法36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要充分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根据本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必须注意,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一点明确的区别,就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即享有这些权利,而其他辩护人则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综上所述,辩护和代理是刑诉法中重要的章节,其中刑诉法36条主要是规定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期间,同其会面,查阅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律师履行权利的同时要遵守义务,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干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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