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执业4年多,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分享了两个真实案例。
原告张XX在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泗县某工程的几个承包方和包工头刘X都该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该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后,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和刘X协商好工资,结果不幸受伤。受伤后,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都不想赔偿。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了原告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刘X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在庭审中,刘律师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新余XX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
原告蔡XX是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从2020年8月开始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他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公司结算后出具了拖欠工资明细,还承诺了付款计划,但只支付了15000元,仍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蔡XX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然后充分准备证据,在庭审中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自然人一般不担责。
2.工资欠条维权: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直接起诉。
3.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要先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要盲目担责或逃避责任。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所在的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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