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二年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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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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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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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婚姻可能在准备阶段的时候就没有考虑清楚导致结婚二年后发现了对方的问题而最后希望以离婚结束,但是既然已经结婚了两年必然也已经在一起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并且需要在离婚的时候作出合理的分割,那么,结婚二年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结婚二年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1、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2、如果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重婚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且该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的原则,如果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得到全部共同财产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为了体现对于过错方过错行为的惩罚,应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比较严重,例如与婚外异性非法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给合法婚姻一方的无过错当事人造成较大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双方都不存在过错行为,或都存在过错行为,且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则按照约定的比例予以划分。

5、如果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给付赔偿的,另一方应依法给付赔偿。

6、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虽然双方已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是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经济状况或依靠离婚所分得的财产,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生活需求的,人民法院会在离婚诉讼之中,对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32条、39条、40条、4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如果是已经结婚两年的夫妻想要离婚除了财产上需要有分割的方案以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孩子的抚养的问题,对于复杂的婚姻案件还是建议大家直接找律师的帮助能够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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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年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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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多离婚财产怎么进行分割
结婚两年多离婚财产可以双方先进行协议分割,如果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分割。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的个人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双方结婚后所有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都要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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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一、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军人的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李某和张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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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财产怎么进行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分立财产怎么进行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一个法人实体分解成若干个企业组织,是公司资产的重新组合。公司分立的结果,一种情况是原有的公司仍然存在,但从中分立出了新的公司,当然这不是分公司形式,而是的公司;另一种情况是原有公司解散,从而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二、公司分立财产怎么进行分割
伴随着公司分立的是公司财产的分解,所以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实际上,公司的分立,就是将公司财产按照分立的情况进行分割,组成新的资本联合。
公司分立的主要程序为: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
2.分立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很关键的是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的协议,这个协议使债务承担有了明确的责任人,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分立财产的分割标准是什么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本条只规定了财产要做相应的分割,至于实践中具体如何做到“相应分割”,本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主要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立决议,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财产问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如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设备,也包括无形财产,如商誉。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与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对债权人保护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享有异议权,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公司分立时法律只是强调了公司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次修订删去了这一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对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权利的漠视,相反,根据下一条的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利益做了更切实际的保护。
军人离婚怎么进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军人离婚怎么进行财产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 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3、经济适用住房的分割
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陈某和周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
如何进行军人离婚财产的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进行军人离婚财产的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进行军人离婚财产的分割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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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十二年要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结婚不管时间多长,在离婚的时候一定都是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若夫妻本身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其实不会有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但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共同所有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可以先协商分割。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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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2020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如何进行
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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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能怎么进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军人离婚能怎么进行财产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 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3、经济适用住房的分割
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陈某和周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
二次婚姻离婚财产的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一方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2、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一方在婚姻过程中曾经有过出轨”反应了道德有问题,这是有利于另一方的条件,但必须保留证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可以选择随父母一方生活。抚养费按照对方收入的20至30%计算,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
3、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4、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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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多要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结婚两年多要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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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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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婚姻法》第39条
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公房如何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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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廉租房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比赛和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但如将奖牌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部分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就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经折价变现。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依照精神,如将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奖牌变现,其所得资金应为。即使离婚时尚未卖出去,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除非无法流通或永远收藏,则另当别论。
  对于婚后比赛所获奖金,由于一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贡献,事实上也正是另一方家庭内部劳动分工,才确保一方全身心地投入大赛前的训练,进行充分的备战。其所取得的成就,亦无不浸透着另一半的付出。所以,比赛所获奖金,无疑应由夫妻二人共享。如果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不管婚前婚后,只要是比赛所获资金一律因其带有人身属性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不能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在“台后”无私奉献的一方的权益的。如一方不仅将全部精力放在家庭,而且还用共同收入为另一方学习、训练进行投资,即还存在共同财产的无形化。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第四十条专门作了规定,虽然该条针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但处理没有约定的财产时,完全可以参照执行。一方离婚时主张权利的话,另一方应作出一定补偿。
  当然,对于特殊贡献所作出的荣誉奖品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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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年多离婚一般怎样分割财产
结婚两年多离婚的财产分割也是共有财产均等分割,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割,这里所谓的必要的情况是指在离婚的时候,其中有一方故意损毁夫妻共有财产,意图让另一方少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违法操作行为。所以,财产的分割跟夫妻两个人结婚时间的长短根本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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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婚姻法》第39条
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公房如何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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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婚姻法》第39条
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公房如何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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