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起诉意见书 集资诈骗是属于刑事案件,所以有公诉的权利,公诉意见书是为了进一步证实犯罪行为,是对案件的事实做进一步的陈述,应当从主观目的,行为构成,是否返还募集资金等行为做进一步说明,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阐明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有些虽然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协议,但是也属于个人犯罪。
一、案件的事实、定性及证据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确有相似之处,比如一般都具有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方式,但是,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说:
其次,从行为构成上看,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第三,从客观后果上,是否造成了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是二罪之间的重要区别。
集资诈骗罪具有三个显著特征:手法欺骗性、被害人涉众性、损失严重性,行为体现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具备了这些属性。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本案。本案中,陈某采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虚构了以下三个事实: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上面文章中我们了解了,集资诈骗起诉意见书,应该陈述的要点,首先要陈述犯罪事实,以及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的损失,集资返还情况,最后要为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表明自己的认罪态度,怎样弥补诈骗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希望合议庭通过自己的陈述,结合本案事实。对自己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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