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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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有哪些?

软件作为汇集制作者的心血的一项专用于数码产品中不可或缺的作品,是被包含于可申请专利范围之内的。那么专利侵权的相关法律也同样只用于软件吗?或者说软件著作侵权认定的范围与专利侵权范围法律规定是相同的吗?为了更好的解答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小编整理了如下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行为包括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二、软件侵权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

所以软件本身不仅受著作权法 保护还被专利法保护。尽管关于软件创意的剽窃以及山寨问题层出不穷,但我国已逐渐开始重视包括软件在内的专利保护,相信以后这类软件剽窃案件就会少很多了。那么,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的全部内容,望读者们觉得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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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1、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2、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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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不是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是否有权利
[律师回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因此,软件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同时, 软件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具体而言,不保护的方面有:

1、过于简单的程序。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但是版权中有一条“琐事原则”,即价值不大,无足轻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护。

2、算法所谓算法,就是指决定数据处理顺序的数学方法。或者说,用以实现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过程,通常是用于解决一个复杂问题的简化过程。算法属于创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不受版权保护。

3、计算机语言。因为通常几乎所有的程序源文本都是以有限制的几种计算机语言写成,所以,如果计算机语言受版权保护,则会产生很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值得指出的是,明确规定计算机语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日本,其他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不代表没有判决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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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的机构一般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
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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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权利范围是那些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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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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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域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侵犯著作权的软件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软件产品范围包括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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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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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范围包括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软件产品范围包括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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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范围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妒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范围还在拟定调整,还没有确定下来,你要尽快办理。
软件著作权被侵权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申请软件著作权有必要找代理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如同专利申请一样,还是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是否找代理,可以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你的软件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的,那么建议建议要找资深、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提供指导,因为进行申请时该如何描述、代码公布到什么样的状态,如何公布,这些还是需要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帮助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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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什么
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2、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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