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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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是我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的,因为在吉林的加工制造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有很多的加工制造业都有自己的生产场地。而且在有些投资者的眼中,土地就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样的在吉林省的土地使用税方面有部分的土地使用就可以不用交税。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一、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吉林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没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二角至一元;

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简而言之,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基本上跟国家的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都是比较吻合的,在吉林要开办学校,或者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占地的,企业即将倒闭,企业征用的耕地、矿山的这些都可以享受到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不过,吉林省城区的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肯定是比较高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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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吉林省三级土地使用税要如何征收
[律师回复] 对于吉林省三级土地使用税要如何征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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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信用卡还不上,如何申请利息减免
[律师回复] 想要申请银行利息减免的用户需要主动联系该银行,告诉银行自己借款逾期不能按时归还的原因。如果有超过法律规定标准认定利息和违约金,是可以协商减免掉的,毕竟不符合国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银行承诺减免利息后再还款。简单来说就是,直接去联系银行,打电话或者去银行当地的线下柜台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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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已经逾期,可能会造成征信记录的污点,不可漠视或消极对待,要积极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挽救,如果有相关法律忧虑或者已经面临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华律网一对一咨询。
2、收到信用卡月结单后一定要在还款期间缴清最低还款额,如果能及时还清全部透支额当然最好,如果实在资金周转困难,最好也要缴清最低还款额,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由于利加利、罚上罚的严重损失,不使自己的违约金与罚息越滚越大。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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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三级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吉林省吉林市哪里可以补办身份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使用户口本复印件申请补办身份证,需要户口本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都需出示能证明身份的原件,不可以用复印件。扩展资料:身份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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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吉林省拆迁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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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请问一下吉林省长春市组成子女待遇是怎么请问一下吉林省长春市组成子女待遇是怎么那个?开的是啥
[律师回复]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
《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怀孕二十八周以上分娩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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