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深耕
李鉴春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09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的主要客户涵盖企业和个人等。工作方式上,既涉及诉讼业务,也有非诉业务。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以及职务犯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
合同诈骗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张某作为被告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这个案件中,李鉴春通过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厘清法律边界、注重主观故意证据分析与论证以及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等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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