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认罪的来源认识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88人
专家导读 认罪协商的内容,大致有三种:刑期交换型、罪数交换型和情节交换型。如果是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的,被告人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为较轻刑期的具体求刑,被告人则承诺向法院声明认罪。

{ArticleTitle}

检察官认罪亦即所谓的“量刑协商”。是犯罪人先与检察官协商认罪,以避免原先被指控的严重罪名在法庭上被定罪的风险。它允许被告认罪协商来减轻判刑的一种形式。是达到社会合理化的一种诉讼便利形式。下面请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种认罪协商的内容。

认罪协商为刑事程序中被告与检察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透过认罪协商机制,使被告有机会选择遭到起诉的罪名,通常会较原先所受的指控为低,亦即所谓的“控诉协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诉,但是得以获得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处的刑期为低之刑期,亦即所谓的“量刑协商”。借由认罪协商的机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风险。

认罪协商的内容,大致有三种:刑期交换型、罪数交换型和情节交换型。

刑期交换

如果是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的,被告人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为较轻刑期的具体求刑,被告人则承诺向法院声明认罪;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即会要求被告人向法院声明认罪,条件则是向法院提出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期,或不会向法院请求判处法定最高刑,或承诺放弃检察官的具体求刑权,由法院任意决定。当然,无论何方提出认罪协商,都不影响认罪协商的实施,但相对方必须同意协商,否则,即依正常的法定诉讼程序为之。

罪数交换

即检察院或检察官在起诉状中起诉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即会向检察院或检察官作出承认其中一罪或数罪的认罪,而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作出驳回其余罪数的请求;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要求被告人同意就其起诉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认罪,而请求法院驳回其余罪数。例如,检察院或检察官起诉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协商后被告人就贪污罪进行认罪,而检察院或检察官则请求法院驳回其余两项指控。

情节交换

即起诉状中起诉被告人犯罪有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而言,通过协商,即有机会得到比较轻的刑罚处罚,避免有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特别是在转化型犯罪中,如盗窃转化为抢劫、抢夺转化为抢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等,如果被告人提出协商认罪,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表示放弃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的诉求;如果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协商,可能要求被告人承认其中情节较轻的罪状,检察官则会放弃起诉情节较重的罪状,这种情形下,都可能会成立情节交换型的认罪协商。

综上所述,检察官认罪可以认为是认罪协商,是一种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有尽快结束诉讼的愿望的情况下,体现需求决定市场的状况,允许当事人进行认罪协商的诉讼形式。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认罪协商的有关法律内容,若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检察官认罪的来源认识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8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8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5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8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1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0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7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2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有权直接退侦吗?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常是没有直接退侦的权力的,这是一个部门拥有的权力。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数不允许超过两次。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检察院认罪认罚书
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兼具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若是对检察院认罪认罚书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检察官过失犯罪开除吗?
检察官过失犯罪会被开除的,虽然是犯的过失罪但是也是属于犯罪中的一种,所以还是会被开除公职的。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撤职最好的话,就会选择撤职而不是会被开除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检察官盗窃罪量刑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检察官盗窃罪量刑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卖淫罪的认识,容留卖淫罪是如何判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7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之前我认识的一个人,在一起上班,但是按理说工资是差不多的,最近我了解到他买了车买了房,我就想了解一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以往的经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标准是这样的。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及刑事责任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罪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此类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有的则可能是非法从私人合法财产中取得的财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拥有的财产;“支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对外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依法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遗产继承等。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这些巨大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也就是说财产的来源不明。本罪不仅要求财产占有和支出与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额,而且要求这一差额来源于不合法的收入。财产来源不合法的结论是由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而推论得出的。至于行为人以何种方式,采取什么手段非法获得财产的,这些都不是必须查明的情节。如果能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查明财产系某种或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巨大差额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当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并不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说不清财产来源,而是主观上不愿说明,或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本罪的认定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检察官提议量刑1年法官怎么判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检察官提议量刑1年法官怎么判,检察院量刑建议重要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检察官认罪的来源认识内容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