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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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的众筹是合法的,国家也积极倡导发展众筹模式,但众筹非法集资是犯法的,构成了经济犯罪,国家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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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

一般的众筹是合法的,国家也积极倡导发展众筹模式,但众筹非法集资是犯法的,构成了经济犯罪,国家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目前政府部门未确定股权众筹网站的设立门槛,也未设立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到目前为止设立股权众筹网站并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第一点并不满足

(二)、关于股权众筹是否属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法律极客认为作为投资的一种,股权众筹的参与者必定期望获得回报,但这种回报只是双方的一种预期,项目人或众筹平台并没有承诺一定会取得回报。相反,前文中提到作为天使投资的一种,股权众筹的风险非常大,预期的回报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难以实现。其次,即便有回报这种回报的实现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股权众筹的回报一般需要等到被投资公司上市、挂牌或者被收购后才能实现(关于投资协议中对赌的问题也不属于承诺回报,关于对赌协议的性质法律极客将在《私募那点事儿》系列中详述),这种回报实现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回报的金额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并不属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三)、 关于众筹是否属于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法律极客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

从前文所述的股权众筹网站的运作模式中可以看出项目人在众筹网站上发布项目信息及融资需求后,有意向的投资人将资金托管至众筹平台,此时项目人并未拿到资金,因此谈不上吸收资金。投资人的投资达到项目预定的金额后,投资人需要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托管至众筹平台的资金转为投资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再与项目人签订投资协议,并按照约定将投资款支付给项目人。在此过程中,项目人获得资金的唯一途径是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定的主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众筹平台获得资金仅仅起一个保证和代管的功能,并没有实际取得这些资金也也不属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众筹平台还是项目人都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六)、 那股权众筹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呢?法律极客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项目人的融资对象只有一个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或变相发行股票,人数上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还要特殊情况特殊分析,众筹非法投资是一种刑事犯罪,面对集资金额比较大的来说已经构成经济犯罪,包括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大家应该对于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应该有了一定的认识吧?在此也奉劝大家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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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经常在2p等网站上看到某某众筹的消息,朋友就想知道消费众筹属于非法集资吗以及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是否消费众筹属于非法集资要分情况讨论,一般商品类众筹是购买/预售行为,支持者提供资金,在一定之间之后寄送回报。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对支持者的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项目的回报须是以实物(如产品,出版物),或者媒体内容(如提供视频或者音乐的流媒体播放或者下载)等方式。
股权类众筹【内容来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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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两者行为特征不同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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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③风险不同。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
④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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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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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书时,有个问题不知道答案,问题是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希望知道的朋友简单明了的解答下。
[律师回复] 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
①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②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③风险不同。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 信托产品 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
④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 公布信息 ,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总结:
众筹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 新型创业公司 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而非法集资则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以上是有关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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