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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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的众筹是合法的,国家也积极倡导发展众筹模式,但众筹非法集资是犯法的,构成了经济犯罪,国家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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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

一般的众筹是合法的,国家也积极倡导发展众筹模式,但众筹非法集资是犯法的,构成了经济犯罪,国家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目前政府部门未确定股权众筹网站的设立门槛,也未设立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到目前为止设立股权众筹网站并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第一点并不满足

(二)、关于股权众筹是否属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法律极客认为作为投资的一种,股权众筹的参与者必定期望获得回报,但这种回报只是双方的一种预期,项目人或众筹平台并没有承诺一定会取得回报。相反,前文中提到作为天使投资的一种,股权众筹的风险非常大,预期的回报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难以实现。其次,即便有回报这种回报的实现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股权众筹的回报一般需要等到被投资公司上市、挂牌或者被收购后才能实现(关于投资协议中对赌的问题也不属于承诺回报,关于对赌协议的性质法律极客将在《私募那点事儿》系列中详述),这种回报实现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回报的金额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并不属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三)、 关于众筹是否属于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法律极客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

从前文所述的股权众筹网站的运作模式中可以看出项目人在众筹网站上发布项目信息及融资需求后,有意向的投资人将资金托管至众筹平台,此时项目人并未拿到资金,因此谈不上吸收资金。投资人的投资达到项目预定的金额后,投资人需要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托管至众筹平台的资金转为投资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再与项目人签订投资协议,并按照约定将投资款支付给项目人。在此过程中,项目人获得资金的唯一途径是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定的主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众筹平台获得资金仅仅起一个保证和代管的功能,并没有实际取得这些资金也也不属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众筹平台还是项目人都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六)、 那股权众筹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呢?法律极客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项目人的融资对象只有一个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或变相发行股票,人数上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还要特殊情况特殊分析,众筹非法投资是一种刑事犯罪,面对集资金额比较大的来说已经构成经济犯罪,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财产,大家应该对于众筹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应该有了一定的认识吧?在此也奉劝大家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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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众筹等同于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吗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和股权众筹的区别:
1、定义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请注意股权众筹一定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例如东之贝股权众筹。不通过第三方而进行的众筹从含义上就不是股权众筹。自众筹是通过社交工具或口口相传,没有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是不能算作股权众筹的。
2、实质性区别
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对经融秩序的影响上,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3、发行方式的区别
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
4、风控和法律保护区别
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众筹网站把每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公开、透明、阳光,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
在法律保护方面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非法集资筹资之后不成立合伙公司,投资人不能成为股东。东之贝股权众筹是负责项目审核尽调,出具报告,对投资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
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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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场上的房产众筹平台大都紧盯着房地产开发商,但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与房产众筹自身的不成熟,让房产开发类众筹还处在萌芽状态,所以很多众筹平台的项目量非常少,客户没有选择空间。实际上,房产众筹不应该完全被定义为开发类众筹,大量的房产存量市场需要去改造,需要去运营,需要去盘活。因此,从业者和投资者完全可以打开思路,加大运营类房产众筹的力度,让房产众筹平台拥有更多可选择的空间和余地。另外,众所周知,人类的2/3活动是在房子空间内完成的,把这些活动与房产联结起来进行众筹的实践,也应当是房产众筹的题中之义。
三、房产众筹有个高大上的梦想
房产众筹只是房产市场的一部分,不是房产市场的救世主,不可能解决房产市场现存的全部问题。那些已经证明是失败的项目,如:没有市场价值的烂尾楼,难以销售的远郊住宅……众筹也不能扭转其失败的事实。房产众筹必须服务那些能让人眼前一亮的有创意的项目。这些项目承载着项目主的梦想与情怀,同时也能激起投资者的兴趣,这就会使得在项目还没有开始时,项目主身后就有一群痴迷的人支持他们,这是房产众筹成功的根本。房产众筹还可以加大公益力度,帮助更多困难群体实现空间条件的改善,帮助他们享有更好的生活。房产众筹必须放开心胸,帮助房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人们拥有更好的生活空间,帮助更多的人实现房产梦想。
四、房产众筹要有核心价值
房产众筹必须能说服投资者,他为什么会跑赢市场以及凭借什么战胜传统模式。这个问题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来回答,这也是房产众筹的价值核心:一是更关注用户,无论是房产用户还是投资用户。传统房产模式更关注产品,在楼盘封底前与用户沟通不足。而房产众筹可以从拿地阶段就与用户保持互动,让用户成为产品设计和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二是让效率更高。房产众筹继承了互联网的基因,让科技帮助房产行业再次腾飞,帮助房产行业实现全流程再造,发挥众筹筹智的优势,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三是让信息沟通更直接。房产众筹项目与用户的沟通必须是随时随地且时时畅通的。这样方便各类主体者以主人翁身份直接参与进来,为项目进行献言献策。比如房产的建筑工人也可以成为房产众筹的用户,可以直接传送房产建筑的信息;房产用户也可以时刻关注并传递房产周边的情况,让所有主体通过房产众筹平台实现信息流的高速沟通。
如何区分房地产业众筹与互联网科技产品众筹
[律师回复]
一、房产众筹与互联网科技产品众筹的区别在哪里?
据目前市场发展来看,房产众筹与科技产品众筹主要有有三个比较显著的区别:一是资金需求量不同。房产众筹需要的资金量相对较大,尤其是房产开发类众筹项目,几乎没有低于亿级别的项目。而科技产品众筹一般在百万级以下,有些项目只需5位数字即可完成;二是回报预期不同。科技产品众筹的商品回报更容易实现,股权回报的收益预期非常高。而房产众筹的商品回报只能限定少数人群,股权回报的收益率也远低于成功的科技产品众筹;三是产品服务客群不同,科技产品众筹的用户群体非常年青,“尝鲜”是他们的主要诉求。而房产众筹的客群相对较理性,年龄也相对成熟。
二、房产众筹必须打开项目空间
现在市场上的房产众筹平台大都紧盯着房地产开发商,但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与房产众筹自身的不成熟,让房产开发类众筹还处在萌芽状态,所以很多众筹平台的项目量非常少,客户没有选择空间。实际上,房产众筹不应该完全被定义为开发类众筹,大量的房产存量市场需要去改造,需要去运营,需要去盘活。因此,从业者和投资者完全可以打开思路,加大运营类房产众筹的力度,让房产众筹平台拥有更多可选择的空间和余地。另外,众所周知,人类的2/3活动是在房子空间内完成的,把这些活动与房产联结起来进行众筹的实践,也应当是房产众筹的题中之义。
三、房产众筹有个高大上的梦想
房产众筹只是房产市场的一部分,不是房产市场的救世主,不可能解决房产市场现存的全部问题。那些已经证明是失败的项目,如:没有市场价值的烂尾楼,难以销售的远郊住宅……众筹也不能扭转其失败的事实。房产众筹必须服务那些能让人眼前一亮的有创意的项目。这些项目承载着项目主的梦想与情怀,同时也能激起投资者的兴趣,这就会使得在项目还没有开始时,项目主身后就有一群痴迷的人支持他们,这是房产众筹成功的根本。房产众筹还可以加大公益力度,帮助更多困难群体实现空间条件的改善,帮助他们享有更好的生活。房产众筹必须放开心胸,帮助房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人们拥有更好的生活空间,帮助更多的人实现房产梦想。
四、房产众筹要有核心价值
房产众筹必须能说服投资者,他为什么会跑赢市场以及凭借什么战胜传统模式。这个问题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来回答,这也是房产众筹的价值核心:一是更关注用户,无论是房产用户还是投资用户。传统房产模式更关注产品,在楼盘封底前与用户沟通不足。而房产众筹可以从拿地阶段就与用户保持互动,让用户成为产品设计和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二是让效率更高。房产众筹继承了互联网的基因,让科技帮助房产行业再次腾飞,帮助房产行业实现全流程再造,发挥众筹筹智的优势,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三是让信息沟通更直接。房产众筹项目与用户的沟通必须是随时随地且时时畅通的。这样方便各类主体者以主人翁身份直接参与进来,为项目进行献言献策。比如房产的建筑工人也可以成为房产众筹的用户,可以直接传送房产建筑的信息;房产用户也可以时刻关注并传递房产周边的情况,让所有主体通过房产众筹平台实现信息流的高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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